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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5日
《明報流動網》
本港入境處公布,由本月27日起,將實施台灣居民來港的新安排。
在新安排下,台灣居民持有有效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無需按現行規定同時持有有效的內地入出境簽注,便可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下,以訪客身分來港並逗留不超過7天。
發言人說,入境事務處在今年1月1日,已為台灣旅客實施兩項便利措施,包括取消了30天內只可申請兩次網上快證的限制,以及將網上快證和多次入境許可證持有人在港的逗留期限由14天延長至30天。
http://www.mpinews.com/htm/INews/20090415/gb31420a.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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