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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重 大 政 策      單位      商業司      日期      2009/4/14
標題     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內容     為推升我國於世界銀行發布之全球經商環境報告評比之排名,改善我國經商環境,本部研議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亦即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制度。預估排名可由第157名推升到與紐西蘭等69國並列第 1 名。該修正草案業於98年4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後,本部已研議配套措施如下:
一、公司法第393條規定資本額為登記事項,公示於資訊網站予大眾知悉,可保護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安全。
二、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則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有涉及違反同法第211條情形,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即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應不予登記。
三、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未辦妥延展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對公司加強查察是否構成命令解散情形。
四、為加強查察公司設立登記後是否有公司法第211條情形,本部將定期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核對相關資料。
五、具體個案如經檢舉有虛設人頭公司情形,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六、現行實務上,針對百分之五之公司進行事後抽查驗資事宜,仍持續進行,如發現有公司法第9條情形,由主管機關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制度後,公司申請設立時,資本額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足敷設立成本,登記機關即准予登記。如此,在目前經濟環境欠佳情形下,業者可用基本開辦成本成立公司,毋庸閒置多餘資金,有助於民眾創業,並期能藉此促進經濟發展。
相關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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