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司法院與民間司法改革會等達成重要共識,決定將「全民監督法官」法制化,未來完成立法後,全國民眾對於「有問題」的法官,均可檢具資料向司法機關提請評鑑。

  但為免人民評鑑法官制度成為有心人「濫告」法官的工具,司法界、律師界和民間推動司法改革的代表等,均同意應併設審查機制,相關審查程序將再行訂定。

  現行「法官評鑑辦法」和原本草擬的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規定只有司法界內部和律師公會具有聲請評鑑權,且需符合一定要件才得聲請,由於門檻不低,故實施以來提出聲請和同意受理的評鑑案並不多。

  如今司法院重新檢討法官法草案時,決定增列人民評鑑法官制度,全民均擁有聲請評鑑權後,對法官評鑑制度的影響深遠。 至於法官應受評鑑的事項,包括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者;品德操守、敬業精神或問案態度有損司法信譽者;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事項者;長期執行職務不力者等四大 項。

  司法院相關官員說,過去對於移送或聲請評鑑的法官,規定「追究」期限為二年,換句話說,如果有法官違反相關應受評鑑事項,只能從提出聲請評鑑的當日,往前追究其二年內的「犯行」。

  重新修正的法官法草案,則將年限放寬為五年,但其中「問案態度」一項,訂為一年。

  另在法官權益維護方面,對於實任法官訂有「不得停止其職務」的保障,而原草案規定,只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及因身心障礙至不能執行職務者,才可停止職 務;新草案則加列「所涉懲戒情節及嫌疑重大者」,也就是說,如果一名法官受評鑑而被認定所涉情節及嫌疑重大,即可停止其職務,故未來新制施行後,法官不可 不慎。

  再者,司法院原擬在台灣高等法院和各高分院均設評鑑委員會,新版草案改為只在台灣高等法院設立,以統一事權。

  據了解,由於官方和民間的法官法草案版本眾多,故司法院從上月間起,定期邀請相關單位和團體共商討論,以期「統一版本」,對於法官評鑑制度,原本相關單位 意見分歧,如民間司改會希望定期對全國法官進行評鑑,司法院則認為如此一來業務量過龐、難度不小,希望只就聲請案件進行評鑑。

  相關單位最近針對不同意見再次討論,最後同意採取司法院增列的全民監督法官制,因此司法院和民間司改會等俱不再堅持原本意見。


〔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賦予全民共同監督法官權力的「人民評鑑法官制度」完成立法後,法務部認為同具司法官身分的檢察官,不能自外於新制,故屆時民眾也可依照新制一起來監督檢察官。

  在法官法草案尚未完成法制化作業前,目前全國各法院和檢察機關,各自依照司法院與法務部頒行的相關評鑑辦法監督法官和檢察官;院部的評鑑辦法條文內容相當 接近,法院方面只有司法界內部和律師公會可提請評鑑,檢察機關除前述範圍外,另增列相關社會團體也可提請評鑑。

  兩機關對於受評鑑事項的規定也十分相近,且都提供受評鑑人提出澄清的機會。

  但法院或檢方的評鑑辦法,皆未賦予民眾個人可檢具資料提請評鑑的權利。

  法務部表示,該部最近受邀共商法官法立法事宜時,並不反對人民評鑑法官制度,且認為既然檢方也是司法官,因此未來法官法草案完成立法施行後,檢察官自當也 要受到相同的法律規範,故該部考慮,將在高檢署設立一個可直接受理民眾提請評鑑的相關評鑑委員會。

  法務部說,如果檢察官受到評鑑,評鑑結果將做為日後人事考核和遷調的重要參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aug/26/today-c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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