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海牙)國際法庭說,新加坡擁有白礁島主權的特殊情況並不適用於中岩礁(Middle Rocks)。
國際法庭副主席阿卡薩萬說:“因此,中岩礁的原有主權應繼續留給作為繼承柔佛蘇丹王朝的大馬。”
國際法庭說,馬來西亞聲稱這兩個海事礁島一直都屬於柔佛或大馬主權,而新加坡的立場是這兩個岩礁的主權隨白礁島主權屬誰而歸有關所屬國家。
至於南礁(South Ledge),國際法庭說,此低於海拔的礁島處於白礁島和中岩礁的重疊海域,基於雙方都沒有要求法庭對該島水域定界,因此國際法庭判決南礁主權屬於她坐落海域的國家。
1980年白礁島糾紛具體化
主權實已轉移獅城
海牙國際法庭認為,在1980年當白礁島糾紛具體化時,白礁島的主權其實已轉移給新加坡。
國際法庭審查了當事人,包括大馬與新加坡於1953年之後對白礁島的行為,在研究過所有的論據,法庭認為,新加坡在白礁島海域調查沉船、新加坡批准 或不批准大馬官員在白礁島附近海域進行研究等行為,皆可被視為是主權歸屬(a titre de souverain)的行為。
法庭還認為,有些事件可以加強支持新加坡宣稱它擁有白礁島主權的論點,包括新加坡在島上插上軍旗、新加坡軍方於1977年于島上安裝軍事通訊設備、新加坡建議的填海計劃以擴大新加坡面積,以及一些具體的出版物和地圖,但大馬卻沒有針對這些事情作出任何反應。
“新加坡的行為及其前任者聲稱擁有白礁島的主權歸屬,以及考慮大馬的行為及其前任者包括對新加坡及其前任者的行為沒有作出任何反應。”
國際法庭因此達致結論,即白礁島主權屬於新加坡。
新加坡海峽三航運特點引爭端
國際法庭也指出,代柔佛州秘書在誌期1953年9月21日的回信中指出:“柔佛政府沒有這個島嶼的所有權”“Johore Government [did] not claim ownership”,因此,國際法庭認為,這一信件和內容的詮釋是核心與關鍵性的,它也確定雙方對白礁島主權的協議。
國際法庭認為,根據柔佛於于1953年作出的回覆,顯示柔佛州的理解是它沒有白礁島的主權。
該法庭表示,大馬和新加坡之間的爭端,主要是新加坡海峽三航運的特點的主權,即白礁島、中岩礁和南礁。
白礁島主權爭議1980年具體化
根據所描述的歷史背景,國際法庭認為白礁島的主權爭議於1980年2月14日才具體化,當時新加坡抗議於1979年由馬來西亞出版的地圖,把石礁島描繪在大馬的領海中。
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權爭議則在1993年2月6日具體化,當時新加坡在雙邊會談時提出白礁島的主權爭議,也提到了這兩個島的主權
“在白礁島的主權,大馬認為它擁有原版的主權(可追溯到前任柔佛蘇丹王朝),到現在繼續保有這主權,而新加坡則聲稱,在19世紀中葉時,英國合法擁有該島嶼和建造一座燈塔前,該島是無人的荒島。”
經審核當事方提呈的證據,國際法庭認定柔佛蘇丹王朝的領土原則上包括新加坡海峽的所有島嶼和小島,包括了白礁島,也因為如此,確立了柔佛蘇丹王朝對這些島嶼和小島的主權從來沒有受到本區域其他國家的挑戰,因此,它符合“連續性與和平的展示領土主權的完整”的條件 。
國際法庭得出結論認為,柔佛蘇丹王朝擁有白礁島原來的主權,這個“古老”的主權可從柔佛蘇丹統治orang laut(居住或探訪新加坡海峽的小島,包括白礁島的“海洋的人民”,並把這個海域作為棲息地。)
國際法庭之後研究有關主權是否受到1824年至1840年之間的事態發展所影響。在1824年3月,本區域的殖民國家,包括英國與荷蘭簽署了一項條約,有關條約的實際效果,讓這兩個大國在東印度建立起勢力範圍。
這造成的結果是,柔佛蘇丹王朝的其中一部份(在蘇丹胡先的權力下)落入英國的勢力範圍,而其他(在蘇丹胡先的兄弟蘇丹阿都拉曼的權力下)則落入了荷蘭的勢力範圍。
柔佛1953年信函顯示沒白礁島主權
在1824年8月,蘇丹胡先在克勞福條約(Crawfurd Treaty)下割讓新加坡島,連同新加坡沿海10英里的鄰近海域、海峽和小島給英國東印度公司。
最後,蘇丹阿都拉曼在志期1825年6月25日的信件中,把已經屬於美國勢力範圍內的某些領土“捐贈”給他的弟弟,因此,從而確認了“舊”柔佛蘇丹王朝已經分裂。
經過審慎考慮到這些事態發展的法律效力,國際法庭認定它們之中沒有為原來的主權帶來任何的改變。
因此,國際法庭轉向研究白礁島於1840年代後的法律地位,以確定是否大馬或其先賢保留該島的主權,要作出確定,法庭需要評估有關的事實,主要包括當事人(和他們的前輩)在這段期間的行為。
國際法庭審查了遴選燈塔的地點和建設的過程,以及各方的前輩於1852年至1952年之間的行為,尤其是英國和新加坡對霍士堡燈塔、海峽燈光系統實施的有關法律、新加坡和大馬的政制發展、柔佛於1860年代實施的漁業管制,無論如何,法庭無法作出任何結論。
新加坡要求提供主權資料
國際法庭注意到,新加坡殖民地秘書在誌期1953年6月12日,致給柔佛蘇丹的英國顧問的信函中,要求提供白礁島主權的資料,以便確定“殖民地的領海“ 的界線。
代柔佛州秘書在誌期1953年9月21日的回信中指出:“柔佛政府沒有這個島嶼的所有權”“Johore Government [did] not claim ownership”,因此,國際法庭認為,這一信件和內容的詮釋是核心與關鍵性的,它也確定雙方對白礁島主權的協議。
國際法庭認為,根據柔佛於於1953年作出的回覆,顯示柔佛州的理解是它沒有白礁島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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