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與擔保 / 2008/08/18 | ||
問題: xx年~xx年間合夥開設公司,債務人(公司負責人)陸續向債權人借款包含週轉金、代墊工程款、xx年~xx年債權人任職於該公司之未付薪資、與代墊事務費、共xx元整, 債務人並於xx年以個人名義簽下借款條,並言明每月支付xx元,但總共只付x期共xx元整,就未再付款,經屢次電話催討,均無付款誠意,對方可能把合夥與資金借貸混為一談,希望循法律途徑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並進一步追討債款。 1.確認債權債務關係,追討債款的程序與費用評估。 2.該公司為營造公司(目前為停業狀態),據我所知於xx~xx年應該會有數筆工程保固金可退款,因為所有的借款都與公司有關,有沒有可能就此保固金申請扣押,其程序與費用的評估。 解答: 1、首先要釐清我方究竟要主張債務人是公司?還是對方個人?還是兩者連帶?依您所稱,借條是以個人名義簽署,但是對方公司可能有保固金退款可以假扣押,此均為評估之重要因素,應綜合考量後確定債務人為何人。 2、程序部分,如果可以確定保固金退款之銀行帳戶,在我方願意提出三分之一擔保金之前提下,建議可以考慮先辦理假扣押。除擔保金外,另需繳交千分之八的法院裁判費。 3、另可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借款、代墊款、薪資等。法院裁判費為標的金額之大約百分之一。 | ||
郭睦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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