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提供勞雇雙方協商參考

文 / 站務3

近日國內經濟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部分事業單位因訂單不足或營運不佳,要求勞工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以共體時艱。勞委會為協助勞雇雙方明確相關權益,避免無謂之爭議,特於今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作為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時之參考。

勞委會重申,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有必要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仍應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後始能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勞委會此次公布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如附),主要針對協商時應特別注意之重要事項,提供具體之條文以茲參考,重點包括:

1.實施時間及方式:應明確約定實施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屆滿,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延長,並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另允勞工得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2.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為維持勞工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允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得就可否兼職事項,再行協商。

3.新制勞工退休金:為維護勞工權益,雇主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仍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

4.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作給付標準:雇主要求勞工於無須出勤日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並應給付工資。

勞委會表示,勞雇雙方可參考協議書之內容誠信協商,至有關現行法令已有明確規定之事項,例 如:減少工時工資後,按月計酬全職勞工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台幣17,280元);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 除,往前推計等,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勞委會再次強調,事業單位不得於未經協商勞工同意前,即片面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2-85902866、0800-211459)申訴。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台幣_________元。

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1.乙方自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式:

□每日___小時,每週_____日,每月___天。薪資新台幣____

□其他______。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4.實施期間甲方承諾不終止與乙方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或第54條規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5.實施期間甲方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如恢復正常,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藉故拖延。

二、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

□乙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

□乙方於實施期間,仍不得在外兼職。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

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資給付標準:

實施期間無須出勤日甲方如須乙方出勤工作,應經乙方同意,並另給付工資。

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六、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七、協議書修訂:

本協議書經雙方同意,並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八、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九、協議書之存執:

本協議書1式作成2份,由雙方各執1份為憑。

十、附則:

本協議書如有爭議涉訟時,雙方合意由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1、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態樣不一,本範例僅供參考,勞雇雙方仍應就具體狀況予以調整。

2、減少工時工資應經勞雇雙方同意,企業片面採行係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3、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

4、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台幣17,280元)。

 

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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