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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在股市禿鷹案審理時被傳作證,因拒絕透露新聞消息來源被法院裁罰,最高法院昨天駁回高的再抗告,維持三萬元罰鍰確定。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新聞自由屬於憲法保障的自由,但仍得以法律限制;記者有相對的拒絕證言權,但本案法官有正當理由可詰問,高年億不得拒絕證言。

立委已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讓新聞記者有「拒絕證言權」。

但法務部前任常務次長朱楠在立法院表示,一百八十二條的立法目的與記者保護消息來源不同,同意由法務部研究於刑訴法中另增訂條文,以保護記者的消息來源。

合議庭認為,依刑訴法規定,證人在有正當理由時,有「相對的拒絕證言權」。而衡諸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與真實發現、公平審判及新聞自由的權衡取捨,審理禿鷹案的法官有正當理由詰問高年億,高年億應據實陳述,以維公益。

台北地院前年四月廿四日到廿六日連續三天開庭審理股市禿鷹案,並傳喚高年億作證。高年億第一天作證即拒絕透露消息來源,遭罰三萬元;合議庭連續兩天再傳喚高年億作證,他都堅持保護消息來源而連續遭罰,合計裁罰三次共九萬元。

高年億不服,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案經高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重作裁定;但台北地院維持原裁定,仍裁罰高年億三次各三萬元。

高年億再抗告。高院此次撤銷後兩次的裁罰,維持第一次的三萬元裁罰。高年億仍不服提起抗告,二度經最高法院撤銷。

【2008/06/27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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