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偉瀾
犯什麼樣的罪,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如果到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網頁瀏覽一下,你會看到:施用毒品,判刑一年;竊取自小客車,判刑一年十月;聚眾飆車在場助勢者,判刑一年;梁柏薰涉及華僑銀行超貸五十三億元案,一審也被判刑一年。超貸五十三億,判刑一年。
這幾件難以相提並論的案子共同點都是判刑一年,但是對社會的衝擊與危害卻不可同日而語;不同之處則是判刑確定所需的 時間。難以想像判刑僅一年的案子需要花費八年的時間審理,就像梁柏薰所涉及的華僑銀行超貸案爆發時間在民國八十四年,就整整拖延了八年之久,直到九十一年 十一月,台北地院一審法官王淑滿的判決出爐,終於對社會大眾勉強有了「交代」──然而,這個「交代」其實是建立在社會大眾的誤解之上。
在本案中,王淑滿法官認為梁柏薰涉及「超貸」的部分是無罪的,有罪部分是因為梁身為僑銀的董事,「連續違反銀行不得 對與銀行負責人有二等姻親關係為董事、監察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也就是違反了銀行關係人貸款的相關規定──相對於「超貸」而言,這可是一個相 當輕的罪名──處有期徒刑一年。
這就是梁柏薰被輕判一年徒刑的原因。台北地檢署對這項判決並不服氣,目前仍在上訴中,整個判決過程的疑點與主任檢察官張熙懷的質疑,在本專輯中將有報導。
寧為衣冠楚楚的金融竊犯
司法機關不能有效處理重大金融弊案,似乎已成為社會的共識;更糟糕的是,層出不窮的金融犯罪似乎也正在侵蝕人民對司 法的信心。從較早期的曾正仁掏空台中商銀案、郭廷才掏空屏東東港信用合作社案、王玉雲掏空中興銀行案、梁柏薰的華僑商業銀行超貸案,到最近剛發生的博達 案、訊碟案與茂矽董事長胡洪九涉嫌掏空太電案等等,在在都給人一種印象:要搞,就搞大的,愈是案情複雜、證據被小心隱藏、湮滅的專業型金融弊案,愈是不容 易被定罪;於是,何不寧做衣冠楚楚的金融竊犯,而不為雞鳴狗盜之徒!前者不僅享盡榮華富貴,也因為有能耐長久消遙法網之外,甚至成為社會上某些人崇拜的對 象。(見p22:幾個重大經濟犯一覽表)
一個社會犯罪型態的改變,反映的正是社會本身的變遷。台灣社會已從農業、工業社會進化至全球化社會,但台灣司法機關偵查、審理的「核心能力」仍集中在以搶奪、殺人與勒贖等為主的犯罪型態,面對新型態犯罪往往束手無策,適足以證明司法機關落後時代變遷甚多。
落後時代變遷的法院
為什麼司法缺乏對付智慧型金融犯罪的「能力」呢?這些「能力」是什麼?而遲遲無法建立「能力」的關鍵在何處?在本專輯中,將針對這些問題有所探討。
即便近年來社會輿論愈來愈關注此問題,但是問題的癥結未必得到較多的釐清,反而有扭曲問題以求取簡單答案的傾向。自 從二年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在立院質詢之時,砲打司法院縱容法官累積重大金融案件,「放在倉庫中睡覺」,遲遲不予審結以來,政治人物就將整個國家機器(包括了 院檢雙方在內的司法機關、金融機關和負責經濟發展的機關)在面對金融犯罪時的「能力不足」,簡化並矮化成「法官怠惰」的問題,於是開出的藥方也很簡單:法 官不能速審速結,原因出在司法院監督不周。「法官不能積案啊!司法院的工作難道不是監督法官?法官當然可以監督、當然要控管!」陳定南部長在面對《商業週 刊》記者的訪問時如此說。
一如預料,司法院搬出「審判獨立」回擊,強調「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迅速固然重要,但正確性卻更加重要」。真相就在各說各話,互相推諉之中愈加模糊不清。
法官檢察官欠缺金融法知識
陳定南的指控和司法院的答辯,肯定都有道理,也都是事實,但不是全部的事實。法官中固然有怠惰、不適任者造成案件堆 積延遲;但是檢察官在證據不足之下草率起訴,也使得法官必須曠日費時調查,不得不延遲案件審結的時限。而不論法官或檢察官,許多人顯然連起碼的金融知識都 欠缺,更別提要他們具備偵辦金融案件必備的專業知識。認真檢討起來,司法機關對於重大金融案件束手無策,其中既有人為的因素,也有制度設計的缺陷,有機關 與機關之間權責不清、配合不夠的情形,更有普遍專業養成不足的問題。
問題的源頭,可能更在司法機關之外。因為當智慧型的金融案件爆發之後,通常證據大都已經銷毀得差不多了,司法機關往 往扮演事後彌補傷害的角色。在國外,重大金融案件之所以能迅速結案,伸張司法正義,往往是因為國家機關在犯罪初期即有所察覺而介入偵查,這仰仗金融部門與 經濟部門的警覺與積極配合。在台灣,司法正義不能及於重大金融案件,其實財政部、中央銀行、甚至經濟部都難脫姑息之責。
經濟部沒有任何預防措施
在台灣,為什麼公司的帳冊這麼容易作假,因為經濟部商業司沒有落實稽核,事先也沒有任何預防措施。
政治人物顯然不願意把問題探討得這麼複雜。因為訴諸簡單的答案、黑白分明的世界、一槍槍斃壞人,才能夠鼓動群眾,收 割政治利益;可惜這個世界通常是灰色的,好人與壞人沒有絕對分野,往往端視處在什麼制度與情境之下。如果不能認真仔細探索問題的複雜根源,也就無從矯正問 題,獲致真正的進步。民間司改會此次策劃這個專輯,正是體現這樣的努力。
原因之一:專業弄不清,埋首卷宗徒浩嘆
重大經濟罪犯通常高度聰明,而且相當專業,這是一場鬥智不鬥力的競賽。
不僅司法單位,整個政府都還沒準備好。
司法院大廈二樓高檢署內,有一間神秘的辦公室,二○○二年十一月才開張,匯集了各方徵調的高手,成員包括調查局、中央銀行、中央存保公司、財政部金融局和證期會,再加上高檢署的六位檢察官,組成「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
這是台灣頭一遭由財金單位與司法單位合作,提供專業火力支援各地檢察署偵辦重大金融案件,從調查資金流向,到查帳、對帳功夫無所不包,以破解繁複的資金迷魂障,最後連法官也找上門來求助。
至少有二件停擺多時的重大爭議案件──王玉雲的中興銀行案與朱安雄的峰安公司掏空案──因為這個小組的協助,又有了新的進展。
但是在小組成立之前,司法機關不能有效審理重大金融案件,已經招致輿論撻伐與民眾不滿。
院、檢雙方在立法院為了誰才是積案元兇針鋒相對,互指對方怠惰。事實上,金融案件積案的主因不在於法官怠惰,而在於院、檢雙方都缺乏辦複雜金融案件的必要知識。司法人員連案情都摸不清楚,如何奢談結案?
朱安雄的峰安掏空案就是最好的例證。
財經專業能力不足
這件案子於八十九年五月起訴之後,在高雄地院經手了四位法官,前三位法官在二年半的期間內,總共只開過一次庭。
這三位法官其中一位離職,另二位在刑事庭任職不到一年多就調走。由於先前司法院以「增加歷練」為由,頻繁調動法官,造成需較長時間審理的高難度案件在前、後任法官之間被當做皮球「踢來踢去」。
在頻繁調動之下,法官如果想迴避高難度案件,其實很簡單。只要將難辦、不會辦的大案放到一邊涼快即可。一旦職位調動即自動變成別人的案子,輕易脫離關係。
峰安案三轉四轉,最後到了法官陳玉聰的手中。他於今年一月開始深入研究案情,卻發現檢方起訴的證據零散、不足。「譬如,起訴書中指控侵佔,究竟是哪幾筆款項?都不清楚,」同案審判長黃仁松解釋,「這樣法官如何審理?被告也不知該如何答辯。」
負責偵辦的檢察官李靜文聞言,幾乎要跳起來,「依照當時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方本來就只要有相當程度的合理懷疑即可起訴,」她急急為自己辯護,「倘若院方認為證據不足,可以依職權調查呀。」
然而,法官缺乏財經專業,幕僚支援稀少,面對峰安案卅幾箱證據,六百多本帳冊,很難做到「依職權調查」。
這顯示,訴訟流程在二個機關之間出現了嚴重的盲點,「雙方爭來爭去,案子究竟是你查,還是我查,案子就此停擺,」李靜文說了句公道話。
這種情形很難在美國發生。自從二年前美國網路股泡沫破滅之後,華爾街爆發一連串企業醜聞,美國司法人員的辦案腳步卻 相當迅速,紐約州總檢察長史匹哲(E.Spitzer)在短短二年之內,殺得一票華爾街投資銀行以十四億美元的代價認罪協商,其中包括了所羅門美邦、摩根 大通、瑞士信貸等知名企業。
曾任檢察官的民進黨立委邱太三就極為佩服。外電報導,史匹哲的檢察長辦公室內,「只有」十五到二十位證券法方面的律師,「全台灣加起來有幾位?」邱太三搖頭。
「全台灣找不出二十個能指揮調查局辦大案的檢察官,」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小組」主任檢察官沈明倫感慨頗深。
最近財政部與法務部共同建立了打擊犯罪的合作機制「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情況才稍微好轉。
這個機制的建立卻很辛苦,第一位摸索著踏出步伐的人,是台中地院法官莊深淵。
法官怠惰,制度也不鼓勵學習
台中地院法官莊深淵接到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涉及的台中商銀超貸案時,不僅沒有買過股票,連銀行貸款都沒貸過。
扣押的帳冊、文件塞滿二個鐵櫃,檢方起訴書中的查證功夫又漏洞百出。他拼命仔細閱讀起訴書和相關卷證,「看三遍、五遍,好像每個字都懂,串聯起來卻掌握不住意思,只能憑想像與揣測,」莊深淵羞赧地笑了,「很懷疑自己有沒有能力去判。」
當時(民國八十八年)財金、司法二單位尚無聯手打擊犯罪、專業交流的機制,法官辦複雜的金融案件若需財金單位協助,最通常的做法是「函查」(去公文要求說明),從未有法官要求金融單位派人協助查案,莊深淵開了先例。
他一開始甚至找錯對象,跟證期會聯繫,交涉了一、二個星期,才知道查銀行資金流向,要找財政部金融局或中央存保公司。
向財金單位借人的過程其實非常困難,因為查核資金耗時費力,對方無法立即派人丟下原機關工作前來幫忙,而莊深淵也有趕快審結案子的壓力,不可能長期等待。
由於是第一次有法官如此大費周章查案,「甚至引來很多人側目,」他笑著說,「如果查了半天查不出什麼,怎麼辦?」他每天的心情都忐忑不安。
經過莊深淵鍥而不捨的努力,財金單位最後以派員出差的方式解決。幾位金檢人員長達半年期間,每天在莊深淵的辦公室內比對帳冊,抓資金流向。
「我們除了睡覺沒在一起以外,其他時間幾乎是共同生活,」莊深淵幽默地說,彼此都建立深厚友誼。
更沒想到的是,這群合作夥伴後來竟成了財金、司法單位聯手打擊犯罪的「種子部隊」,部分成員進入「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工作。
莊深淵現在愈來愈清楚,整個過程涉及了背信偽造文書、違反證券交易、違約交割、到洗錢防治、掏空公司等,只有確實掌握到在數百個人頭帳戶內流竄的巨額款項流向,才能將曾正仁繩之以法。
從一個連銀行貸款都不會的法官,磨了一年多,莊深淵最後寫出厚達二千頁的判決書,製作十二張資金流向表、五張資金分析圖,將整個犯罪過程巨細靡遺地攤開來,一審宣判將曾正仁判了有期徒刑二十年,併科罰金三億元。
曾正仁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二十年的徒刑;2004年六月最高法院判刑確定,曾正仁合併被判決十一年徒刑。
這顯示,一位主動學習的法官,碰到專業不足時,知道如何積極尋找資源,解決困境(見p20:制度要鼓勵法官學習:台中地院的經驗)。
「法官專業能力不足當然是問題,但不是最大的問題,」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帥嘉寶分析,「專業這麼多,人總有不懂的時候,問題是當你不懂的時候,有沒有謙虛學習的心?」
「你知道具備什麼樣特質的人,才能當個好法官嗎?」他笑笑反問。
正義感?「那只是必要條件,」他說,「應該是一顆強烈好奇,想要發掘真相的心!」
經驗傳承出現斷層
「這跟法官的心態有關,」律師林永頌嘆口氣說,「一個不想學習的法官,就是沒有希望的法官。」
辦案心得和經驗,需要長幼之間的傳承與琢磨,包括揣摩如何有步驟、有方法地去管理一個訴訟過程,使之非常有效率地進行。
可惜,年輕法官對上一輩威權的衝撞,連帶造成法官之間的經驗傳承也跟著式微。
許多法官私下承認,同僚間經常囿於審判獨立的觀念,很忌諱去問別人辦得如何,自己辦案有困難,也不願找同事商量,案子跟著延宕不決。
曾經裁定王令麟、劉泰英羈押案的法官沈君玲清楚記得,當她一九九五年初到臺北地院時,同仁之間有「泡茶文化」,資深法官會針對資淺同僚的案子給建議,這個形式的討論卻也有負面影響,「譬如關說、影響案件,」沈君玲不諱言。
自從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時代,改革派興起,一群「司改先鋒」衝撞這個體制,拒絕長官詢問案情,看判決書;女法官偷藏錄音機,進入庭長辦公室,錄到庭長企圖干涉判決的談話,迫使庭長辭職。
衝撞這麼嚴重,造成倫理瓦解,看到新進法官寫錯、做錯,也沒人願意教;單純的經驗分享與交流,從此跟「審判獨立」扯上關係,成為不可承受之重;專業能力的培養?看個人造化。
未來法官之間如何在新的平等、民主風氣之下,重塑倫理與自律的文化,將是他們最大的挑戰。
如何提前預警
人民老抱怨,為什麼總是扣押不到犯罪所得?「因為在事情爆發以前,錢早就隱匿起來了,」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碧玉說。
譬如,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結婚,傳說新娘的定情鑽戒價值二百七十萬元,「但他的名下真的沒有任何財產,」莊深淵無奈地說。
到了司法的階段,都已經是事後彌補傷害,應該在犯罪的同時就能追蹤。
這就考驗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能力。
美國各行政主管機關包括證期會、經濟部或金檢局都配有精通金融專業的檢察官,提早一個階段打擊經濟犯罪,分工非常細密。
即使是美國的金檢人員,也有司法警察權,「他們有司法權力可以搜索、扣押,把帳冊全部帶走,甚至可以監聽,」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曾淑瑜說,這些權力,台灣金檢人員一項也沒有。
有一次經濟部商業司的檢查人員進入某家公司,要求看財務報表,老闆將鐵門拉下,幾名大漢包圍著檢查人員,態度相當不善。最後,檢查不了了之,商業司人員幾乎是抱著頭逃離現場。
台灣的檢查人員如果要搜索,必須先解釋給警察聽,再徵得檢察官同意,「所有強制處分的發動,都要經過法院,金檢人員往往無能又無力,」蔡碧玉感嘆。
因此,經濟部商業司雖然主管全國公司,卻完全沒有監督、查核公司違法的能力,「商業司目前只象徵性地抽查會計師交出來的報表,」曾在商業司任職的曾淑瑜說,「如果會計師隱匿,你也沒辦法;關鍵在於,你沒有權力跑到人家家裡去檢查。」
更糟的是,各主管機關的檢查人員不具法律專業背景,對於經濟犯罪完全沒有概念,更遑論預防。
在「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跟金檢人員共事的檢察官蔡瑞宗對此,就有很深刻的體會。
金檢人員查弊案,總是往有無違反財政部內規的方向走,譬如放款是否符合程序,是否按規定製作報表等等,「違反內規頂多罰款而已,這不是我們要尋找的東西,」蔡瑞宗搖頭,「以掏空案件為例,我們就要找構成刑法上『掏空』的犯罪要件。」
「現在的情況是,金檢人員沒有刑法概念,檢察官沒有金融知識,」他苦笑地說。
結果,金檢人員移送的弊案往往罪證不足,該有的訪談筆錄沒有,該扣押的物證發還銀行,「只有一份檢查報告,相關證物都沒有,怎麼處理?」
移送不成案,等到檢察官重起爐灶再追查,嫌犯早已湮滅證據了。
經濟犯罪與經濟發展相倚相生,過去台灣享受高度經濟成長,對於暗處滋生的弊端往往容忍,甚至認為是必要之惡;等到經濟開始衰退,才真正收割先前泡沫榮景的惡果。
開始重視這些問題,即是一大進步,而補破網之舉,應不止於司法單位。
個案:一個快速加工的離譜判決
前一陣子司法院迫於輿論壓力,陸續懲處不少「延遲結案」的法官;正當民眾對司法體系的印象逐漸好轉之際,有跡象顯示,少數法官竟然為求快速交差而亂審亂判,枉顧裁判品質。
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初,梁柏薰的華僑銀行超貸案剛一審終結。表面上給了社會交代,然而掀開其中內幕,卻有許多爭議揮之不去。
「預告」審判,啟人疑竇
這件金額高達五十三億的超貸案,當初曾經引發社會高度關切。根據承審法官王淑滿的判決書,梁柏薰涉及超貸、掏空僑銀 的部分「無罪」,有罪部分是因為梁身為華銀的董事,「連續違反銀行不得對與銀行負責人有二等姻親關係為董事、監察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之規定」,也就是 違反了銀行「關係人貸款」的相關規定,處有期徒刑一年──相對於「超貸」而言,這可是一個相當輕的罪名。
最引人爭議的關鍵,是王淑滿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接手此案之後直至宣判,整整二年期間總共只開過一次庭,就做出無罪判決。
而審結該案的時間也十分巧合。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當時的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受邀出席立法院時,脫口「預告」,梁柏薰案於一、二個月內,法官就會審結。
未料隔天,王淑滿立即批出審理單,預定十七天之後(十月二十五日)開審理庭,辯論終結該案。
這件案子在二年之間都沒有開庭進度,楊仁壽「預告」一出,法官竟然隔天就能準備結案,效率之快,令人驚異。
結案二個月後,王淑滿庭長升任高等法院法官。
王淑滿法官回應,她在楊仁壽秘書長「預告」的隔天發出審理單,純粹是巧合,「這件案子本來就快要結案了。」
至於審理二年,只開一次庭就結案,不嫌草率嗎?王淑滿說:「這種案子不需要一直開庭,沒意義。」
若仔細看判決書中的無罪推論,也充斥甚多不合理的疑點。
無罪推論,難以服人
梁柏薰身為僑銀董事,而僑銀多筆爆出問題的貸放對象,皆為梁柏薰的親友屬下,其間僑銀的審核過程充滿瑕疵,但王淑滿法官全部認為合理。
以高唐建設申請一筆四千九百萬元無擔保貸款為例,該公司的監察人為梁柏薰妻子的姊姊,董事長為梁柏薰的秘書。該公司前一年(八十三)財務報表顯示鉅額虧損,當年一月至六月無營收,連僑銀審查部都認為「似欠合理」,這筆貸款仍經董事會批准。
王法官認定「合理」的推論相當獨特。她認為,這筆貸款是經過出席全體常務董事無異議通過,況且財政部並無任何糾正措施。
負責起訴的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熙懷質疑,法官要查僑銀貸款是否違法,「她不問財政部,居然去問僑銀董事會。」
「僑銀董事長蔡紹華身為被告,他的兒子是僑銀常務董事,孫子是董事,」張熙懷覺得很不解,「這種證據能有客觀效力嗎?」
財政部也認為,相關人員應自負法律責任,跟財政部是否糾正無關。此一立場在函覆法官的書面資料已清楚說明:「授信案件由最後核定人負責,不得以相關資料是否送其他單位為卸責。」
王淑滿法官堅持各筆貸款「完全沒有違反授信標準」,「該說的話都在判決書內,你看判決書就會知道。」
王淑滿法官在審案過程中,也未依照當時台北地院已開始試辦的「交互詰問」程序。
審理程序,未依規定
本案各分行承辦人員出庭作證時,「法官一開始就主導發問,卻總共只問了二句話,」張熙懷回憶,一句是「有沒有受到梁柏薰的壓力?」另一句是「蔡紹華是否有特別指示?」
「法官根本不讓我問問題,也沒有說明,她為何不採信調查局的筆錄。」這位在臺北地檢署內,以教授「交互詰問」技巧聞名的種子教官抗議。
王淑滿法官回應,她有權不採用「交互詰問」,因為「新刑事訴訟法要到2003年九月才全面實施,在此之前,當然適用舊規定。」
但臺北地院不是早就「試辦」交互詰問了嗎?「那只是『試辦』而已,」王淑滿說。
她同時亦宣稱:「我有給檢察官發問機會,是他自己不問。」
「她有給我機會問嗎?」張熙懷在第一時間衝口而出這句話,「我是教交互詰問技巧的教官耶,有機會怎麼可能不問?」他認為,按照程序,法官應讓控、辯雙方先問,「但是法官一上來都先問完了,還誘導證人作出結論,叫後面的人問什麼?」
原因之二:人事擺不平,司法改革聲聲慢
認真的人不能出頭,混的人反而得到高位,任何一家企業都會因此垮臺,
除了司法。缺乏汰劣擇優的機制,嚴重侵蝕司法改革的根基。
曾經發生過這麼一件離譜的事:高雄地院簡易庭開庭,被告與律師左等右等,就是不見法官蹤影。另一名律師卻在號子裡撞見法官正在看盤。那名律師一狀告到司法院,才發現該名周姓法官居然有一百多件案件擱置未結清,最後這名法官被公懲會撤職。
現在,社會上一談起法官積案的原因,立刻聯想到這種類型的法官。
但許多人不知道,審理璩美鳳案的法官,曾經創下一天開庭十七小時的紀錄,案件結束了,她也流產了。
新新聞誹謗案的一審法官賴泱樺,寫判決書寫到右手肌腱發炎;蘇建和案再審法官江國華,審到一眼神經壞死;蔡世祺法官熬夜處理王令麟特別助理的聲押案,早上胃出血送醫院急診……。
如果將司法比做企業,再沒有另外一家企業,內部員工素質差異如此之大,還能繼續生存。
「讓好人凸顯,不好的人無所遁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帥嘉寶一針見血地指出,「這樣司法才有救。」
做不到這一點,司法院再強力介入管理,也是枉然。
司法院炒短線?
最近,司法院感受到強大的輿論壓力,頻頻將辦案遲延四個月的法官移送公懲會議處,雖然得到外界喝采,但實際結果卻可能逼使自律不嚴的法官胡亂結案。
「從來沒有因亂判而考績打乙等的法官,」台北地院法官沈君玲笑著說,「現在只有辦得慢的法官考績打乙等。」
「光是求快,品質不好,有什麼用?」帥嘉寶質疑,「到時候二審又撤銷,三審又發回,像海浪一樣,來來回回,白做工。」
他認為,困難高的案件不怕慢,「但要紮紮實實,一步步前進,不會後退。」
事實上,司法院原本有一套化解積案的好辦法,就是構造「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見下表)。但要畢其功,關鍵在於挑戰舊人事結構,淘汰不適任法官。
正是在這一點上,司法院的改革遲滯不前,師老無功,為了向人民交代,頻頻懲處辦案超過規定時限的法官,不無炒短線之虞。
奈何不了舊勢力
為了增加效率,最好的辦法是把有經驗、優秀的法官調來第一審把關,然後削減二、三審法官人數。「如果案件在第一審就 弄得很清楚,品質很好,」民間司改會董事、著名人權律師林永頌分析,「稍微限縮上訴的門檻,大家都沒問題。畢竟人民要的不是很多上訴機會,而是公平、迅速 的審判。」
事與願違,目前一審法院法官反而愈來愈年輕化,重兵放在二、三審,「而所謂『重兵』,很多又是要淘汰的人,怎麼辦?人民當然一直要上訴。」林永頌埋怨。
以負責一審的台北地院刑事庭為例,四十六位法官中,沒有一位資歷超過十年,七年以下資歷的法官佔大多數,有三十九人,更有人年紀輕輕三十多歲就當到庭長。
另一方面,二、三審法官人數過於擁擠,形成「頭重腳輕」的情況,根本不是「金字塔型」。
司法院動用人情壓力,「勸說」高院法官回任地院法官,「勸說」最高法院法官提早退休,但是都沒有幾個人願意。司法院目前的政策是任其「自然凋零」。
原因是過去威權時代把法官當作公務員,規定一審法官做幾年,才能到二審去;二審做幾年,才能到三審。「這種升官圖已經牢牢印在許多法官腦海裡,」林永頌說,「叫他們回到地院,就好像連降兩級,從中央政府貶到鄉鎮公所一樣。」
事實上,外國許多資深法官終身待在地院,絲毫不影響其資望。
美國的最高法院法官只有九人,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只有十五人,我國則光是最高法院法官就高達八十一人(見圖一)。
偏偏最高法院,案件塞車也最嚴重。根據九十年度《司法統計提要》,最高法院的刑事案件未結件數佔受理件數高達四三.七九% ,為各審級之冠。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比率也驚人,佔四三.一八 %(日本是○%),其中有三成理由是「事實認定錯誤、不符或記載不明」。
「這根本違反最高法院只能法律審的規定,」法務部長陳定南不只一次生氣地說,「像屏東縣前議長鄭太吉殺人案,最高法院發回四次更審,竟然都在彈殼有幾個、開了幾槍的細節上做文章。」
為了削減龐大的員額,司法院前一陣子決議裁撤三個終審法院,要併入司法院成為「庭」,即引來法官反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前任執行長林靜萍律師擔憂,司法院管不動法官,未來又要限縮上訴管道(從三審變成二審),吃虧的將是民眾。因為一審裁判品質未變好,以前還可以上訴到三審,現在連上訴管道都沒了。
法官尾大不掉,原因之一出在沒有適當的淘汰機制。
法官懲戒過輕
法官犯錯,沒有獨立的懲戒機關,卻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處罰公務員的標準適用法官,往往懲處過輕,遭到撤職的法官非常少。
「公務員敬業精神不好,尸位素餐,不會被撤職;如果是法官,就應該被撤職,」前任法官協會會長、現任大法官會議書記處處長蔡炯燉說。
此一原則被世界各國所奉行,在台灣卻從來沒有實行過。
根據八十四到九十三年司法院公報公開的《公懲員懲戒會議議決書》,所列的受懲處司法人員,大多是基本的風紀、操守不 良的問題,少有因違反辦案程序、判決離譜,怠於執行職務等與法官能力、敬業態度與適任性有關的懲處,有些懲處也太輕。其中違法羈押無辜民眾一百多天,只有 記申誡一次;庭長投資地下錢莊、喝花酒才懲處休職三年;連法院院長利用身分向金融機構貸借一億兩千多萬鉅款,也只休職五年,期滿之後還可回來繼續當院長。 (見p26~27:司法人員懲戒表)
在美、日、德等國的觀念裡,法官責任重,社會期待高,「因此懲戒也特別嚴格,要不就最輕(如申誡),要不就最重(如撤職),沒有中間地帶,」台北地院民事庭襄閱庭長陳邦豪分析。
在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草案中,已按照上述原則修改懲戒規定,但問題還是存在:誰志願當給貓掛鈴鐺的老鼠──誰來做糾舉別人的壞人?
誰來給貓掛鈴鐺?
某高院法官,非常認真地將案件審結,案子到了最高法院卻發回更審,理由是「判決書未附應附之資料」。
但其實該筆資料就在判決書內,只是分散各處,必須前後對照、查閱。這顯示最高法院法官根本沒仔細看判決書,但這位法官並未提出糾舉,只是私下埋怨:「這太離譜了,該送監察院彈劾。」
另一位地院法官審理強盜案件判刑七年,到高院卻大逆轉成妨害自由,判四個月易科罰金。
高院解釋,嫌犯拿著刀子喝令被害人不許動,是「妨害自由」;嫌犯跳窗時,看到皮包順便拿走,是「侵占遺失物」,讓那名法官氣結。
「我敢將高院法官送公懲會嗎?是我的錯嗎?這個機制應該由別人來做,」那名法官說。
各級法院都設有自律委員會,規定數個法官連署,就可以糾舉有問題的法官,請其答辯,嚴重者移送司法院處置。
但是,許多法官異口同聲說,從沒看過這個機制運作過。
「中國人鄉愿情結濃厚,」蔡炯燉含蓄地說,「同事每天都要見面,多少要顧及情面……。」
然而,蔡炯燉認為,法官擺爛擺這麼久,「甚至更應該怪他的直屬長官,」因為院長是自律委員會的主席,如果態度明確、堅定,隨時可以提出糾舉,「法官鄉愿,院長不能鄉愿,」蔡炯燉堅持。
淘汰機制不能建立,就會反淘汰優秀法官,培養出因循苟且的文化。
認真是一種罪?
在高等法院中,流傳一則讓法官輕鬆度日的妙招,稱之為「以鄰為壑」法。
案子進來之後,使用這招的法官表面上看來很忙,其實是隨便開庭,相關筆錄都抄一審,因為有開庭,所以卷宗就逐漸厚起來(司法院絕對抓不到這個法官「怠惰」的把柄)。
法官隨便判了之後,推到最高法院,結果發回更審,卷宗益發厚了;如果第二個法官也如法炮製,案件就在二、三審之間流轉,變成一個超級大案,經過這番攪和,當然案情也益發模糊難辨。
某位風評極佳的法官,就在更三審碰到這類案件,卷宗已經累積到一個鐵櫃之多。
他拼命查,拼命寫,終於這個案子在他手上,奠立清楚的輪廓。
但他的案子最後還是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沒人喜歡這種法官,因為在這個體制裡,認真是一種罪,」曾經與該法官交過手的律師評論,「他在判決書裡,把科技的細節寫得太詳細,導致最高法院法官看不懂,還是發回。」
更四審的法官在他的基礎之上,稍微做了一些更動,判決書寫得簡單一些,迎合終審法官口味,終於獲得確定。
以往,司法訓練所要檢查手帕、衛生紙,還要學員互相檢舉;現在不搞這一套,「但是教你如何寫迎合上級審的書類,如何很快結案,卻不教如何公平、負責、認真地審判!」那位律師感嘆不已。
司法改革,最終還是回到最核心、最根本的問題:如何讓好人凸顯,不好的人無所遁形?
現在,民間司改會與法官協會共同提出的法官法草案中,已研擬在司法院的組織之外,另設獨立的「法官評鑑基金會」,接 受民眾告發,該基金會有權移送不適任法官,並建議懲戒的種類(見p26:相關法官法規範)。在許多改革色彩濃厚的法律人心目中,一套完整、現代的法官法被 視為是司法改革工程當中的核心工程。
然而,由於目前官方與民間改革者達成共識的法官法,相當程度上造成司法行政體系內既得權力的不快,引發官僚體系群起反彈,法官法的制定仍然是一波三折、前途多舛。(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制度鼓勵法官學習:台中地院的經驗
莊深淵法官可以專心花一年時間辦曾正仁這個案件,是因為台中法院法官會議認為,這個案件深受社會矚目,而且案情非常 的複雜,需要給社會一個交代,因此決議給他一年的時間專心辦這個案子,莊深淵其他的案子則交由其他法官承擔,若不這樣,這一年內他的積案肯定就會超過上千 件,他不可能能這麼心無旁騖,成功完成這個案子。所以這個案件展現的成果,也不只是莊深淵法官的功勞外,也是全台中地院刑庭法官的功勞。
近年來,幾個重大經濟罪犯判刑一覽表
楊瑞仁淘走國票上百億元
朱安雄淘空峰安十七億
前立委郭廷才淘空東港信合作社二十三億
新偕中集團負責人梁柏薰淘空華僑銀行五十三億
中興銀行前董事長王玉雲中興銀行違法放貸八十億給台鳳集團
前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超貸七十五億
判處十三年徒刑,罰金新台幣三十億,罰金可以以服勞役代替,最長六個月,等於多坐六個月牢,罰金就一筆勾消。
檢方求處七年,此案由於在法官間踢來踢去,等到此案要判刑時,朱安雄已逃走,目前由法院通緝中
判刑十二年
判刑一年定讞
判刑七年四個月
判刑十一年確定,超貸七十五億,高院最後卻只併科十五萬罰金,而且當曾正仁判刑確定後,僅隔六天就傳出他早已潛逃上海。
什麼是「金字塔型訴訟制度」?
案件應該大部分在第一審就處理完畢,只有少部分案件上訴到第二審,未來一般案件到第二審就終結,第三審轉變成現今之「大法官會議」,只處理與釋憲有關的案件。
愈到上面審級,案件愈少,上訴門檻愈高,因此稱做「金字塔型」。目前的司法制度像「圓桶型」,一審案件不服上訴太多,二審撤銷原判、三審發回更審的頻率也高,導致案件在二、三審之間來來回回,像海浪一樣,前進了又後退,做白工,是積案不消化的一大成因。
這種制度理論上可以更有效運用司法資源,減少時間浪費。前提是,第一審要有足夠經驗、優秀的法官把關。
台灣的司法體系像「圓桶型」,日本的司法體系才是「金字塔型」。(見p24:台灣與日本司法體系的比較)
法官法草案裡,關於解決法官積案、法官淘汰相關規範條文
第三十條第二項:「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益,司法院、各法院或法院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第三十九條:「法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評鑑:一、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者。二、品德操守、敬業精神或訴訟指揮態度,有損司法信譽者。三、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事項者。四、長期執行職務不力者。五、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者。」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法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案件審判顯然違背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者。二、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怠於執行職務,情節重大者。三、違反法官守則,情節重大者。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五十六條:「法官之懲戒如下:一、申誡。二、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三、撤職。 法官如有不適任之情事,應受撤職之懲戒。」
【表一】八十四至九十三年公懲會對司法人員懲處案件一覽表
臺北地院法官莊訓城,將鄭阿銅誤當作鄭河銅,違法羈押173日,申誡一次。(84.1.13)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楊朝嘉,袒護被告,不依職權查明犯罪事實,完全憑走私菸酒前科犯的說詞,對被告處分不起訴,休職一年。(84.3.3)
台中地院法官吳瑞堯,承辦大貨車司機陳燕山過失致死案,陳燕山第一次駕駛肇事致人於死後,判刑八月,緩刑三年,沒想到事隔才一個多月,陳燕山又駕駛大貨車致人於死,此次吳瑞堯又因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和解,違法宣告陳燕山緩刑三年,草率判決,休職六個月。(84.3.24)
台中地院法官李平勳違法延長羈押被告八個月,減月俸十%六個月。(85.6.28)
臺北地院法官士林分院法官兼庭長蔡宏修,為走私菸酒犯有五次前科紀錄的被告關說,並教唆偽造刑案證據為其脫罪,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85.8.16)
台北地院法官鍾華對被告在押的案件,無正當理由任意延宕二個月又二十二日不審理,無視被告身陷囹圄的痛苦,降一級改敘。(86.3.21)
台南高分院法官胡景彬任職台中法院法官兼庭長期間,出資建設公司,獲取暴利;並投資地下錢莊,牟取高利貸;與婚外女子拼居生女;接受廠商出入酒家飲宴作樂。休職三年。(86.6.13)
台中地院前院長黃金瑞利用身分向有案件繫屬的金融機構貸借一億兩千多萬投資房地產,休職五年。(86.12.26)
台中地院法官王錦昌利用有多項前科從事八大行業的通緝犯提供資金,藉法官身份參與房地產投機事業,獲取暴利,休職三年。(87.4.17)
高雄地院法官邱永貴、江雍正、張桂美針對有販毒前案的洪朝彬走私一百五十公斤海洛因案,為求速結,審判草率,不經評 議,檢視本案與前案間是否為同一犯罪計畫,在不到十分鐘內,共同決議同意本案免訴的判決。高雄地院檢察官陳登燦明知判決與理由矛盾,卻放棄上訴,經監察院 彈劾。四人分別記過兩次及申誡一次。(87.4.24)
南投地院候補法官劉邦遠違法宣告有拿刀恐嚇父親紀錄的傷害罪被告緩刑,記過一次。(87.5.1)
台中高分院法官蔡信男利用職務機會關說收賄一百萬;委託黑道討債;隱匿財產申報;與婚外女子姘居生子,撤職停止任用三年。(87.6.5)
台中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蔡樹基被監聽發現,與弟蔡樹釧在台中經營有女郎坐台陪酒、並帶出場的寶馬酒店,並擅自上映盜版 的伴唱帶,販賣未貼專賣憑證的菸酒。已有妻女的蔡樹基並與有婦之夫在配住的眷屬宿舍同居一年餘;並簽切結書給此女將眷屬宿舍無償借用兩年。蔡樹基還為經營 六合彩賭博案的被告向其他檢察官進行關說。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87.7.5)
花蓮高分院法官林慶煙利用職權向其訴訟轄區內金融機構申辦無擔保貸款五千零七十四萬;並隱瞞巨額財產不予申報;休職三年。(87.9.25)
台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胡平貴為有配偶之人,多次與未婚女子發生婚外超友誼關係,降一級改敘。(87.10.31)
台中高分院法官兼庭長劉啟陽於任職高雄高分院法官兼庭長時,與舞廳老闆娘藍麗雲不當交往;並與黑道關係密切;利用法律專業教唆藍女的司機湮滅刑案證據;與轄區執業律師不當交際應酬,為涉嫌貪瀆的法官蔡信男暗中運作,指導脫罪,休職期間三年。(88.1.22)
雲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蕭敦仁多次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並與KTV酒店公關小姐交往甚密;又與己身負責偵辦案件的辯護律師不當應酬交往,休職期間三年(88.2.11)。
板橋地院候補法官李昭融,為涉嫌酒後傷人的親戚之子關說,降二級改敘(88.12.3)
台中高分院法官曾謀貴喝花酒時,談論煙毒犯交保的事,致被告以為可以透過他,以遂交保企圖。記過一次。 (88.12.30)
彰化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涉及不良場所,並建議煙毒犯利用肥皂擦傷下體,以便保外就醫。撤職,停止任用。(88.12.30)
台北地院法官林宏信對不動產拍賣品估價草率,價差達千萬元之譜,記過一次。(88.12.30)
高雄高分院法官林富村與配偶共同違法投資開公司進行商業行為,記過一次(89.5.26)。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楊貴森參加鳳梨宴,獲知內線消息,借鉅款購買台鳳股票149張炒作,後因虧損一千六百多萬,竟接受廠商的一千七百萬的賠償支票;另外,利用上班時間買買股票;財產申報不實。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89.9.29)
高雄高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丁全佯允為煙毒犯關說,意圖詐欺三百八十萬。撤職並停止任用四年(89.10.13)。
台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東穎,上班時間赴美體護膚名店等色情場所,並與服務生發生婚外情;並為色情業者妨害風化案向警方關說;另以插乾股方式投資開設從事色情的美容店,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89.11.17)
台北地院法官金學坪喝花酒,並帶花名「彩虹」的酒店女子出場姦淫,被台北市警察局督察人員當場查獲,休職三年。(90.2.23)
彰化地院法官李言孫以無關案情的事辱罵當事人「考上律師有什麼了不起」;侮辱法院院長;申誡一次。(90.5.25)
新竹地院檢察官吳金棟為有公共危險執行案的親戚向承辦檢察官關說延緩一個月執行,記過一次。(90.7.20)
板橋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陳銘祥輕率開出八張搜索票,還任由執行人員於執行搜索後自行填載,事後還遺失五張,執行職務欠謹慎,降二級改敘(90.10.19)。
臺灣高院法官兼庭長(現已故)黃奠華結識曾鏡明,雙方交往密切,明知曾鏡明官司纏身,卻安排其甫自大學畢業不久的兒 子黃莊擔任曾鏡明經營富貴得公司總經理,坐領月薪十萬元,下班後更經常流連該公司招待所,並接受價值數萬元之餐桌椅及木雕觀音佛像,且一再為曾鏡明背信官 司撰寫書狀及聲請再審,代向承辦法官關說,並乘機詐騙活動費六百萬元,停止任用兩年。(90.11.2)
台中地院法官洪俊誠監察院彈劾其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案卷內並無公設辯護人的辯護書,或審判筆錄上無公設辯護人為被告 辯護之記載,亦無公設辯護人到庭之記載,或記載有矛盾或錯誤,被付懲戒人卻仍無視該等缺失,逕行判決;暨審理交通事故業務過失致重傷刑事案件,濫權加保羈 押,強制被告與告訴人和解等情,事證明確,記過一次。(91.5.3)
高雄地院候補法官周志賢無正當理由積延案件不進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承辦煙毒犯嚴重違法,判決主文記載是張瓊英, 事實欄卻記載為楊乾生,判決主文與事實矛盾。加上周志賢申辯意旨「待私務處理告一段落,當遵循法官守則指示清除積案」,被認為製作書類草率,欠缺敬業精 神,停止任用一年。(91.7.26)
高雄地院檢察署檢察官秦德進、王朝震及劉昀接受友人之邀喝花酒,秦德進並試圖介入調解友人賭博債務糾紛,秦德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王朝震休職,期間陸月。劉昀降貳級改敘。(92.2.14)
前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舜銘已婚仍與張美惠同居生子,然後又與廖月嬌同居;並利用檢察官身份為朋友關說請託,停止任用兩年。(92.4.4)
彰化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吳憲明與彰化當地警局列冊告記的人士往來;並涉及婚外情;另外吳憲明還與彰化地檢的候補檢察官 蕭仁杰及南投地院檢察署檢察官張崇哲喝花酒。吳憲明及張崇哲還有偵辦案件不力,怠忽職責。吳憲明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張崇哲降貳級改敘。蕭仁杰降壹級改 敘。(92.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檢察官詹漢山,自行開設窗口核發搜索票;案件未依規定進行,並致羈押人犯逾期,引致當事人赴監院陳情,降壹級改敘(92.9.5)
高雄地院法官兼庭長趙家光、高雄地院法官陳信伍等人聯絡有前科的毒販趙仲造,要求電召指定的酒店女子到電玩業者陳金 墩的私人招待所喝花酒,並邀高雄地院候補法官李怡諄前往,然後由毒販支付女子陪侍消費的款項,事發後並聯合高雄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正達試圖湮滅事證,要陳 正達通知小姐說,「沒看到他」,趙家光被懲處休職兩年、陳信伍休職一年、吳正達降一級改敘及李怡諄記過一次。(93.3.12)
註一:本文懲戒對象任職的服務機關及時間,是以公懲會當時懲戒時為準。
註二:法官和檢察官犯錯,沒有獨立的懲戒機關,是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註三:資料來源:83.01-93.11司法院公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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