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新放寬五項免罰標準,自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生效實施,地價稅短漏報在二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重點如下:

     一、因為公告地價上漲關係,大幅放寬短漏報地價稅免罰標準:(一)免罰門檻由二萬元提高為二萬五千元。(二)短漏報二萬五千元以上到五萬元,改處罰○.五倍。(三)五萬元以上到七萬五千元之間處罰一倍;七萬五千元以上到十萬元之間,罰二倍。

     二、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憑證由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所交付,而且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已被處罰,則免予處罰。

     三、增訂最低稅負的免罰標準,完全和一般所得稅的規定相同。

     (一)營所稅方面:漏稅額在一萬元以下免罰。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漏稅額在二萬元以下,免罰。(二)綜合所得稅方面:透過網路查調所得,且用網路申報,短漏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者,免予處罰。(三)其他方面,短漏報所得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下或所得稅一萬五千元以下,免罰。

     四、未申報或短漏報財產屬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以他人名義登記的農地,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後開放非農民也可以買農地,請求他人移轉登記的權利為遺產標的或贈與給繼承人,且繼承或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者,免罰。

     五、房屋稅條例漏稅額的計算,以每一納稅義務人「每年」作為計算基準。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
      發佈日期 2008.01.18
      記者( 王信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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