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律師電子報第158期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自從搬到蓮心社區後,就被管委會氣到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小恩的汽車停放在停車場,經常被不知名的人刮壞烤漆,氣得小恩要求管委會應監督警衛要按時巡邏,可是他的汽車還是繼續被刮,今天早上汽車還被放氣,更誇張的是,小恩發現管委會的帳目已經好幾個月都沒有公告給住戶知情。

小恩心想,我每個月繳這麼多管理費就像丟到水溝一般,還不知道管理費用到哪裡去,我實在不想繳管理費給管委會了!

解析

相信每個人都不想把管理費繳給不做事的管委會,但是這麼做有沒有理由呢?

首先要了解的是,拒繳管理費的法律依據為何?

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在法律上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意思就是說,在雙務契約履行時,如果對方尚未履行應盡的義務之前,自己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用在管理費的繳納上,住戶能不能主張,在管委會沒有善盡管理義務前,拒絕管理費的支付呢?

很遺憾的是,目前法院的實務見解並不支持這個觀點。

法院的見解認為,按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五0號判例要旨)。關於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以及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等,雖然是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也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第10款有明文規定,但是住戶繳交管理費,係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行之,係本於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法律關係,並不是本於住戶與管理委員會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有未能善盡義務的情形,應在住戶大會上要求管委會,或依法訴追責任,但是不能以管委會未能盡責作為拒繳管理費之理由。

難道住戶沒有辦法監督管委會嗎?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因此,若住戶想要管理委員會確實負起責任,必須要在區分所有人會議時提出,並做成決議記錄,管理委員會就有義務執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若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更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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