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6年11月8日
為本院受理94年度上重訴字第86號被告柯賜海等詐欺等一案,有媒體報導稱被告柯賜海應關未關乙事,特說明如下:
一、 本案本院合議庭於96年7月26日判決被告柯賜海三罪,即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強制工作三年;連續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強制工作三年;又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及強制工作三年。本案因被告柯賜海對全部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6年10月18日移送最高法院審理。
二、 經查本案被告柯賜海所犯如判決書事實欄三所載部分(即詐欺罪),本院合議庭認其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44條第1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罪,又上開各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而從一重之詐欺罪處斷,固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惟因本案檢察官係以常業詐欺罪起訴,檢察官依法得上訴第三審,如檢察官未上訴,本案此部分始能確定。又類此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對不合法之上訴固得以裁定駁回,惟承辦法官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84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亦即將全案送交最高法院審理,亦為法之所許。
三、 嗣承辦法官復顧及被告柯賜海另二案仍在上訴審理中及另涉他案(誣告罪),且確定部分為重刑,為利案件順利進行審理,已將案卷取回並於本(8)日將被告柯賜海所提詐欺取財罪部分之上訴以裁定駁回,及以最速件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且以被告有逃亡之虞,通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分別限制其出境。
四、 本院張院長於本月份工作會報及法官會議時,將促請全體法官注意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之適用。

www.judicial.gov.tw/tpnw/newsDetail.asp?SEQNO=1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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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賜海逍遙法外 法界: 太離譜
拿著2塊抗議招牌,就是柯賜海的招牌動作。(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有抗議人群的場合,常可見柯賜海(左二)現身。 (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記者劉志原、林俊宏/台北報導〕老是舉牌抗議的柯賜海應該下場「休息」,法院竟又讓他仍在場上?!不少法官認為,高院已有嚴重疏失,程序上不僅不合理而且難以理解。法界人士也說,就實務上來說,確實離譜。

法界人士表示,我國司法制度採三級三審制,被告遭檢方起訴後,若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判有罪,案件即確定,但為了訴訟經濟,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一律二審確定,另竊盜、侵占、背信、贓物、恐嚇及詐欺等6罪,雖是5年以下之罪,也屬二審確定,有罪確定,法院應通知檢方,由檢方傳喚被告執行。

多位法官也認為,柯賜海案中,他有數個犯罪行為,分別觸犯詐欺、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屬於「數罪併罰」,即多個行為,觸犯多項罪名,故分別論科,其中詐欺罪為二審確定案件,高院二審判柯賜海詐欺罪3年,他僅可針對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上訴,已確定的詐欺罪部分,應立即入獄。

柯賜海並非一行為同時犯下數罪,沒有「裁判上一罪」情形,所謂裁判上一罪,是指一個行為觸犯數項罪名,如車禍致對方車毀人亡,即觸犯毀損、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依法「從一重」僅依過失致死罪論科。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高院應將柯賜海案卷宗交給地檢署,由檢察官傳喚他入獄執行,如果柯賜海針對未確定部分提起上訴,法院也可先將已判決確定部分的卷宗,以「影印卷」方式,發交檢方執行。

此外,法律並未規定非得有卷宗才可執行,法院也可將判決書交付檢察官,檢察官可憑判決書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若法院沒將卷宗或判決書送交檢方,法院已有嚴重疏失,不少法官認為,這是不僅不合理而且難以理解。


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nov/8/today-so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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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賜海詐3億判7年
法官:手段惡劣 害人家破人亡妻離子散
2005/07/01

  【張琦珍、張欽、李光濱╱台北報導】
 
  因四處抗議被稱為「抗議達人」的柯賜海,昨天被台北地方法院依常業詐欺等四大罪狀判刑七年。原因是他併購瀕臨倒閉的公司後,以作帳方式假增資,詐騙民眾、公司、銀行至少三億元,甚至還有民眾被騙兩億後抑鬱而終。由於他手法惡劣,法官還命他強制工作三年。
 
  罪有應得
  柯被起訴時,檢方原本只求刑六年,但審判長李英豪說:「柯賜海的詐騙手段相當惡劣,讓許多人因此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還有人被冒名向地下錢莊借款後逃亡躲債,因此重判他。」
 
 
  購併爛公司誆稱要上市
  李英豪表示,遭柯詐騙的人不計其數,其中,柯曾以兩億元向一名吳姓男子,購買台北市長安東路一幢大樓的一樓,房屋過戶後,吳才發現柯所給的支票根本就是芭樂票,給的股票也形同廢紙,吳因無法對股東交代抑鬱而終。
  法官認定,柯賜海購併瀕臨倒閉或亟欲資金周轉的公司後,就以「印股票、換鈔票」的手法,以增資為名進行詐騙。法官查出,柯所謂的增資,實際上是由記帳業者作帳,或以其他方式調集資金,部分增資款入帳三天後又轉出。
  柯不實增資後,明知公司體質不佳,仍在報紙大登廣告,偽稱公司將輔導上櫃、上市,或擁有多家工廠及不動產,國外定單不斷,並自行印製公司股票販售。
  柯以類似手法,公開銷售恒安電腦、宏鍵、竹葉青及祥文四家公司股票,經層層轉售,以每股十餘元至七十元不等的價格販售,導致眾多投資人受害。
  根據法官初步統計,柯賜海的詐騙行為共有三十八件,除有五十六位民眾因為向柯買股票被騙數千萬元外,還有土地銀行等三十六家銀行、公司受騙,詐騙總額至少三億元。
 
 
  「撞牆」喊冤:一定上訴
  昨天除柯賜海被依《刑法》常業詐欺、偽造私文書、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判刑七年外,他的女友許思美等十一人,分別被判處兩年兩個月到拘役四十天不等的刑期。吳炳龍、曾鎮富兩人獲判無罪,王進宗等三人則遭通緝。
  柯賜海昨天上午還前往花蓮市戶政事務所,將戶口遷到花蓮打算參選縣長,沒想到下午就因詐欺案遭法官判刑。他在法院門口為自己喊冤:「一審法官有政治傾向與壓力,才會判我重刑,我一定會上訴,因為二審法官沒有政治壓力,會審慎審理釐清案情,還我清白。」
  柯隨即以頭撞了台北地方法院牆上的銜牌好幾下,表達他對判決的不滿。由於現場媒體太多,很多媒體反映沒拍攝到撞牆畫面時,柯還應媒體要求又撞了一次。
 
 
  柯賜海小檔案
  出生 1956/03/04(49歲)
  身高╱體重 178公分╱63公斤
  星座 雙魚座
  號稱 抗議天王、抗議達人、柯董
  黨籍 無黨籍
  競選經歷
  1995年參選第3屆立委選舉落選
  1996年第3屆國大代表選舉落選
  1998年第4屆立委選舉落選
  2001年第5屆立委選舉落選
  2005年準備參選花蓮縣長
  特殊事蹟
   柯常趁媒體於法院採訪時舉牌抗議,司法機關於2002年,禁止媒體於法庭區攝影,避免擾民


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5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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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己由/台北報導

以四處陳情、抗爭聞名的柯賜海,這回踢到鐵板。檢察官起訴他以「假增資,真詐貸」手法,購併經營不善公司,然後向一銀等6家銀行詐貸,又用「印股票,換鈔票」手法詐騙(新聞)投資大眾,被具體求刑6年;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昨日依常業詐欺、違反公司法、證交法和行使偽造私文書四項罪名,將柯重判有期徒刑 7年,服刑完畢後還得強制工作3年。

同案被告柯賜海女友許思美判刑2年2月、妹妹柯寶珠、妹夫王宏義、堂兄柯俊良和友人顏助等10人,分處拘役40天至有期徒刑10月不等;前台南市議員吳炳龍、曾鎮富等二人則獲判無罪;王進宗、蘇桂英、江隆駿三人發布通緝。

柯賜海另涉嫌組織犯罪、僱請民眾街頭插競選旗幟未付錢、涉嫌詐欺和恐嚇等多項犯罪,因為和本案沒有連續犯關係,合議庭將退回給台北、士林和板橋三地檢署繼續偵辦。

除本案外,涉案累累的柯賜海,去年「320」總統大選日,在北市天母國小投票所內,大聲喧譁,又出示公投票,依違反公投法、正副總統選罷法的妨害投票秩序罪,判處罰金新台幣1萬5千元;毆打許神僕判拘役40天、阻撓劉泰英駕車離去,依妨害自由罪判拘役60天,兩案都可易科罰金。

台北地院是在六月六日辯結本案,當時柯賜海還信心滿滿,認為還會拖三年才會結案,沒想到審判長告訴他馬上要結案,讓柯賜海最後陳述時,淚灑法庭。昨日下午四時本案宣判,柯賜海知悉被判處重刑後,又使出街頭常用的抗議戲碼,大喊司法迫害,然後跑到法院大門,用額頭作勢撞擊台北地院機關銜牌。

合議庭會判處比檢察官求刑還要重的刑度,主要是認為49歲的柯賜海,從20年前開始,就接連犯下竊佔、詐欺、妨害自由、妨害公務等十多項前科,服刑完畢後仍不知悔改,反而變本加厲,從85年九月至89年七月間,接連犯下卅多項犯罪事實,動機不佳,審理中又多次恐嚇被害人的證人,並咆哮法庭,犯後態度欠佳,應從重判刑。

 http://www.pra-tw.org/print.aspx?news_id=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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