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林建山
傑出女企業家青創會總會長唐雅君經營的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無預警停業,各方面對此一失敗事件,或以健身市場飽和,或以大經營環境,或以地下錢莊的冷血吸 血或有人設局詐騙,或亦有以唐雅君本人的不諳經營財務管理而擅為風險投資,甚至摘之以存心不良,林林總總的理由其實都無法真正反映,唐雅君「事業模式」本 身所存在的固附結構性必敗命定。
在實物經濟時代,傳統的事業模式是企業家先行冒險投資,完全由事業本體自我承擔產銷整備、產銷流程、覓客求市的一切投入與成本,俟其產品或服務售出所得之時,其實已是「應收帳款」之實現,實質收到「應得利潤」,這是ㄧ種事後收益型的事業模式。
但在網絡經濟社會,新生事業模式的一種,也就是唐雅君亞力山大健身事業所使用模式:在開始提供產品/服務之事先,即以「會員費」或「權利金」型態,完全 收足「未來成本與收益」,究其本質實為「應付帳款或應付責任」貼現,把未來五年、十年、甚至「終身」的產品/服務價款,在事先一次完全提足,這是ㄧ種事前 收益型的事業模式。
比較這兩種事業模式,確是殊其兩極的作法,乃ㄧ般大眾及許多企業家最易失察的關鍵:
第一、兩種模式之間,事後型容易讓人感受到風險的存在,而事前型容易造成經營事業的「收益幻覺」甚至是「利潤幻覺」。
第二、事後型一旦實現收益,表示責任已了,案件已經結束;但事前型所提前實現的「收益」卻是表示事業責任的開端、營運負擔會日以遞增加重的開始。
第三、從資金流通的觀點,傳統模式收到現金,是過往投資支出的應收權利之幣值化,成本與利潤都已實化,其風險的可管理性當然較高;但是後者模式收到的現 金,則是未來履約支出的應付責任,在收入時點以後的通貨膨漲與其他變數因子,都會成為外加項,成本與利潤都是「未來的貼現」:八十元的成本,未來可能須用 一二○元或二四○元乃能完成履約,而看似有的二十元利潤,在未來真正可以實現的,可能祇有八元或四元,甚至可能不幸逆轉為負值,其風險幾乎難以有效管理。
第四、後者模式很容易讓人錯把責任看成權利、應付帳款看成已收益,特別在市場初啟階段,新會員增加速度快,所產生「收益幻覺」就愈嚴重,若再不察而竟用 以作為固定資本,當成是擴展投資或轉投資的本金來使用,尤易肇致沙上築塔、水上耕耘的災難。凡此種種,正是唐雅君亞力山大健身事業之例,必然風光暴起而倏 然驟萎的根本原因。
事實上唐雅君事業模式,早在六十年代就已肇致多起驚動經濟社會的台灣房地產業及吸金投資事業的敗亡前例,可惜政府與民眾未能汲取教訓,反倒更加添注給以傑出、創新獎項,而多所激勵誘發,以致讓淺見雄心企業家再造新敗績的機會。
當今識者所預見的則是另一個同樣模式的超級未爆彈,一旦滋引發生,其所可能肇致的社會衝擊與殺傷力,勢必千百倍於唐雅君事件者,即是最近十年來風雲勃起 的「靈骨塔」服務業,普遍都採用「四十年之約」或「百年之約」的方式販賣骨灰罈座位的「權利金」,其營運方法和模式,根本與唐雅君事業模式沒有二致,而其 承諾的權責期間,則更遠高於遠長於唐雅君的亞力山大,其履約人為誰?其履約能力如何?甚且同樣也都是在金融機關不稽核其資金流,商業主管機關不監控其商業 職責與程序正義之放任情況下,成其大,廣其深。
這種事業模式的潛在高經濟風險性,所會引申更高疑慮的嚴厲社會介面風險性,更是ㄧ般社會大眾及政府機關,特別是商業司、中小企業處及內政部等,所不能不 深加研討並及早豫策籌謀的要務。否則一旦有所爆發,勢必是各階層社區社群共同損害,絕不容政府及整個社會掉以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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