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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8.18


王良芬/新聞分析

     身處洗錢風暴的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若依岳母吳麗華所說,本周就會回台灣,此行是否能安然而退,重返美國繼續求學,風險變數相當多。但如果陳致中夫婦最後關頭決定不回台,即使台灣撤銷護照,他們仍有辦法在美滯留。

     陳致中申請到維吉尼亞大學的法律士(JD)入學申請,他以該入學許可(I─20),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F─1學生簽證,妻子黃睿靚和女兒 陳潔歆可以家屬身分,申請F─4學生家屬簽證。因為陳致中將就讀的法律士,需要三年完成學位,維吉尼亞大學所核發的入學核準書上會註明三年,因此陳致中的 F-1簽證,以及黃睿靚、陳潔歆的F-4簽證的有效期均為三年。

     當陳致中一家九日搭機入境美國時,機場移民官會在他們的入境白卡(I─94)上,蓋上D/S(Duration of Status)的戳記,表示只要陳致中在維吉尼亞大學維持全時學生的身分,他們一家人可以在美合法居住,即陳致中一家人至少可在美國合法居住三年。

     台灣如果用撤銷陳致中、黃睿靚的護照,逼他們回台,這並無礙於陳致中、黃睿靚在美滯留,因為在許多情況下,留學生因無法及時完成學業,例 如花了七、八年還在攻博士或是轉學換主修,甚至是在美轉換身份等等,以致護照期限已失效,但是簽證、入學許可依然有效,他們仍可依法在美居留,美國移民局 不會遣返這些留學生。

     撤銷護照的招式過去曾用在經濟犯陳由豪、王又曾身上,但這些最後都證實沒有用。陳由豪和妻子持有第三國護照,他們以第三國護照取得美國簽 證,稍後又因在大陸投資,據稱也取得大陸護照,台灣單方宣告陳由豪是重大通緝犯,但因其仍持有效護照,美國移民局沒有理由把他驅逐或遣返台灣。

     王又曾的台灣護照在遭到撤銷後,儘管護照無效,但是之前持合法簽證入境美國,在其觀光簽證的入境白卡(I─94)上,移民官蓋上可停留六 個月戳記,在那六個月期間,美國沒有理由將他驅逐遣返,僅能在我方的要求下,把他拘留在移民留置中心。而王又曾在六個月大限到之前,他的美國公民妻子王金 世英幫她辦綠卡,王又曾靠著申請綠卡的證件號碼,可在美國繼續合法居留,台灣護照失效根本起不了作用。

     陳致中、黃睿靚若擔心就此回台,恐面臨刑事罪名指控的話,存心要滯留在美國,至少還有三年的合法期,三年過後還有很多辦法可想,或者轉學換主修,或由黃睿靚申請入學,陳致中轉換成學生家屬。

     若為長久之計,最直接的就是投資移民辦綠卡:若學陳由豪模式,則去購買第三國護照。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x11200808180007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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