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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6.05

公司老闆注意了,個人名下財產和公司資金應清楚區分,若無償將公司資金挪為個人投資使用,將被國稅局核定是取自公司的「其他所得」,漏報綜所稅還會受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無償從公司獲贈的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綜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負責人以自己個人的名義,購買外幣基金的資金來源,是取自該公司的銀行帳戶資金,當國稅局調查時,這位老闆無法說明資金並非是公司對他贈與的財產,國稅局便依稅法規定,核定這筆購置基金的資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不但補徵該老闆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且以漏稅移罰。

北區國稅局人員說明,因公司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國稅局不會對公司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公司贈與的財產,屬於該負責人的「其他所得」,須課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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