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簡介:
      新加坡政府為建立社會安全制度於一九五三年制定中央公積金法(CentralProvident Fund Act of1953)建立中央公積金,凡於新加坡工作者(包括受雇者或自營自雇人員)均應按月與雇主共同提撥基金費用以作為生活保障之所需。 為推展此一制度並設立中央公積金局為主管機關。
另外,新加坡政府並於一九五六年制定公布年金法(ThePensionAct) 作為政府公務人員辦理退撫之依據。 惟自一九六八年起部分公務人員另須同時參加中央公積金, 往後參加中央公積金之公務人員範圍逐漸擴大, 同時適用年金法之人員則範圍逐漸縮小,但對於同時參加中央公積金之公務人員, 其中央公積金則只須提撥一般參加人員之六成。
另從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 政府對於部分之菁英公務人員另實施退休金制, 由政府設立基金作為菁英公務人員及其眷屬退休、撫卹、離職之給付來源, 其法律依據為一九九五年退休基金法(PensionFund Act of 1995) 及財政程序法(Financial ProcedureAct)由上可知, 目前新加坡公務人員之退撫制度雖有多種制度並行, 但仍以中央公積金適用範圍最廣,並及於全國之受雇人員, 故其影響也最大,其制度之相關設計亦多可參考之處。
    以下乃就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作簡要之介紹:
    參加公積金之適用對象:
所有新加坡之公民與永久居民經受雇或自營自雇者,以及在新加坡當地受雇工作之外國人, 均應參加,按月繳納公積金。



公積金繳費費率:
繳費費率隨著受雇者之年齡而有所不同,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之受雇者, 受雇者與雇主應按月各自繳納受雇者薪資之20%;五十五歲至六十歲者, 受雇者與雇主應按月各自繳納薪資之7.5%、12.5%;六十歲至六十五歲者分別為7.5%、7.5%;六十五歲以上者分別為5%、5%;但薪資認定以新幣六千元 (以下所述金額亦均以新幣為計算標準)為最高標準,以五十五歲以下之受雇者為例,雇主及受雇者每月各自繳費以一千二百元為上限。


繳費者戶頭開立:
中央公積金配合受雇者生涯需要,將每月由受雇者及雇主共同繳納之公積金分三個戶頭存入受雇者之帳戶中, 受雇者需配合三個戶頭之用途,符合相關條件並遇實際需要時,始得就相應用途之戶頭中動支款項, 茲就上述三個戶頭及其規定用途分述如次:
普通戶頭:供作購買房子、增加養老之資產及購買公積金保險。
保健儲蓄戶頭:供作保健開支及醫藥保險。
特別戶頭:存作養老及應急之需。
每月共同繳納之公積金應按不同之薪資比率分別存入上開三個戶頭中, 而該比率亦隨著年齡之不同而有所變化,茲就不同年齡及存入各自戶頭之不同比率列表如次:
                 35歲以下     35歲至44歲     45歲以上
普通戶頭          30%     29%     28%
保健儲蓄戶頭     6%       7%       8%
特別戶頭            4%       4%       4%

    公積金之提取:
    參加公積金人員須有實際之需要並符合一定之條件,始得支領戶頭中之款項,茲就提取各戶頭款項之條件及提領額度分述如次:

    普通戶頭及特別戶頭:
    參加公積金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或因永久殘廢、或因永久移居國外,均可將此二戶頭所存之款項提取,以供生活之需。但對於仍於國內生活之人員,為避免其將多年存款全額提出過速用罄,造成生活困難,故其在普通戶頭中仍需存有最低存款(這筆最低存款半數應以現金存入,其他一半可以房地產抵押形式存入),此一最低存款額一九九五年為三萬五千四百元(此一存款額每月約可孳息二三0元,可應最低生活所需),配合生活水準之提高,預計至二00三年將提高至八萬元。如果參加公積金人員年過五十五歲仍繼續工作,他除仍可依上開方式提取公積金存款外,亦需繼續按月繳費(但依前開所述,費率較低),但每三年仍可結算提出一次,惟於帳戶內仍需存有最低存款額,如有不足,需將上開每三年提款一次之金額中之一半撥入帳戶,直到補足為止。但參加公積金人員年滿五十五歲而帳戶內未存足最低存款者,亦可由其子女自其本身之帳戶中撥付補足。 

    保健儲蓄戶頭:
    參加公積金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提取公積金時,必需於本戶頭保留一定數額之存款,此筆存款於一九九五年為一萬三千元,嗣後每年將提高一千元,至提高至二萬元止。

    保健儲蓄戶頭:
    參加公積金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提取公積金時,必需於本戶頭保留一定數額之存款,此筆存款於一九九五年為一萬三千元,嗣後每年將提高一千元,至提高至二萬元止。

    參加人員之公積金運用計畫:
      中央公積金局基本上並不負責公積金之運用,而係經擬定各項運用計畫提供參加人員選擇,然後自公積金存款中提取自行投資,茲就新加坡為參加公積金人員所設計之各項運用計畫,簡介如次:

    公積金存款提取計畫(一九五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參加公積金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或終身殘廢、或移居國外時,除保留一筆最低存款在他們之退休戶頭中以備晚年之用外,便可以將公積金存款提出。至於他們按月所繳之公積金係按當地四大銀行之十二個月定期存款及月底儲蓄利率之平均值而予計息,並且每六個月修訂一次。但公積金之相關法令將保証所得利息不低於 2.5%,至於存放作退休或更長時期所需之存款,如退休戶頭或特別戶頭之存款,另加計1.25%之額外利率。

    最低存款計畫(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參加公積金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雖可將戶頭中之存款提出,但仍須於退休戶頭中保留一筆最低存款,為其生活增加另一層保障。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最低存款修定為四萬元,其中三萬六千元可以房產抵押作抵充,另四千元則必須以現款存入。但到二00三年,此最低存款金將提高至八萬元,其中一半可用房產作抵押,另一半則須以現金存入。此筆最低存款之現金部分,可作以下用途:
   

向獲准之保險公司購買年金保險:
保險公司將自購買人員年滿六十歲起按期發給保險金,並給與終身。


將之存入獲准之銀行或將之保留於公積金之退休戶頭:
自存款人年滿六十歲起,每月發給利息及一定本金,直到發完為止。



填補最低存款計畫(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自己、或自己之配偶其公積金中之退休戶頭如低於應累存之金額,或自己之父母年滿五十五歲而未保留最低存款時,均可以自己之現金或公積金戶頭中之存款,加以補足,其以現金補足之金額中並享有六千元之免稅扣除額。
   

保健儲蓄計畫(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參加公積金人員可以用保健儲蓄戶頭中之款項,支付於獲准醫院就醫所需之費用,但雇主或保險公司對該項就醫如發給本人相關給與,本人應將該給與之所有款項補存入保健儲蓄戶頭中,俾該戶頭日後仍保有支付能力。



健保雙全計畫(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本計畫係為參加公積金人員及其家屬而設計之一項收費低廉的醫療保險計畫,協助支付頑疾或重病所需之高昂醫療費用。每年只要自保健儲蓄戶頭支付十二元(視年齡而定),投保者每年就可享有二0、000元之保額及終身八0、000元之保額,投保年齡可至七十歲。



增值健保雙全計畫(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本計畫係為使受保人員能支付較高級醫療服務之所需,但繳納保費金額亦較高。此計畫包涵A、B二個子計畫,可選則其一參加。參加A計畫者,一年可索取醫療補助費用七萬元,但一生索取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參加B計畫者,一年最高可索取五萬元,但一生索取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公共住屋計畫(一九六八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本項計畫僅限於購買建屋發展局所建之新屋或再轉售之中古屋。參加公積金之人員可以動用普通戶頭中之所有款項來購買;如有不足而向銀行貸款,亦可利用將來續存之公積金償還,但將來如轉售時須將原來所提領款項歸存普通戶頭,如有獲利則毛利毋須歸存,如為虧損,亦毋須補足。


住宅產業計畫(一九八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依本項計畫所購買之房屋不限於建屋發展局所建之房屋,只要是地契租期在六十年以上之地上產業,參加公積金人員均可購買,此項計畫旨在使購買者能分享新加坡因經濟發展帶動房屋價格上揚而產生之利潤。購買者,可動用普通戶頭中扣除最低存款額度後之所有餘額,或者動用普通戶頭加特別戶頭中之80%。



家庭保障計畫(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參加公積金之人員如果身體健康並利用「公共住屋計畫」購買房屋者,均可投保本項計畫。投保者應投保其購屋時所貸款之總額,保費則是根據購屋貸款額、攤還期及投保者之年紀等因素加以決定,至於按月應繳之保費,可以投保者公積金普通戶頭之款項或現金,或是其配偶之公積金,或公積金混同現金繳納之。如果投保者在六十歲以前亡故或終身殘廢,公積金局將依所投保之數額,替投保者償還未付清之房屋貸款。
   

家屬保障計畫(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四日起實施):
此計畫係一項定期人壽保險計畫。除了選擇不參加者外,所有參加公積金而年齡在六十歲以下者,均將主動納入參加本保險。本保險係以一年為期,投保者十二個月之保費係依其年齡而定。三十五歲以下者每年僅須繳付三十五元,三十五歲至五十九歲者,則須繳付三百六十元,此筆保費可從參加公積金人員之普通戶頭中扣除,如果存款不足,亦可改投較低保額之保險,或是以現款墊付不足之保費。參加本項保險人員如於保險期間亡故或是終生殘廢,其家屬即可獲得最高三萬六千元之補償。


新加坡公共企汽車有限公司股票計畫(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實施):
任何參加公積金而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上且未經宣告破產者,均可動用其公積金存款自由選擇參加此計畫獲政府配售該公司之股票。實施此一計畫,不僅可為該公共汽車公司籌集資金,亦可使購買股票者享有乘車優待及分享該公司之經營利潤。



非住宅產業計畫(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本項計畫係為使參加公積金人員之公積金存款能適度投入商品化之不動產買賣。但這些不動產須限於建於永久地契或至少仍有六十年租期之土地上。至於參加對象,凡是未經宣告破產且公積金戶頭中有足夠存款者,均可參加。參加者可動用公積金存款支付購價所需之全部或部分金額,或是分期之貸款。如果個人財力不足亦可集合數人共同動用公積金購買不動產。
   

基本與增進投資計畫(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本項計畫係促使參加公積金人員利用公積金存款進行投資購買各項獲批准之金融商品,以分享新加坡經濟成長之成果,一方面可使其公積金存款因獲利而增加,亦可藉由公積金存款之投入而活絡新加坡之金融市場。在基本投資計畫中,參加公積金人員可動用公積金存款投資獲批准之股票、單位信託或黃金;至於在增進投資計畫下,則可購買獲批准之股票、單位信託、黃金或政府公債,或將其公積金存款存入銀行定期存款、資金管理戶頭或儲蓄人壽保險。



填補公積金購股計畫(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各項給付或投資均可能造成公積金存款之減損,為了使參加公積金人員其戶頭不至用罄而脫離社會安全保障,乃有此一計畫之實施。政府在發行公營事業公司股票時,會先公告週知;而參加公積金人員如果於期限前於公積金存款中存入政府所規定之款項,則政府亦將撥入一筆相應之金額,參加公積金人員即可利用此一自籌及政府撥入之款項獲配購買政府所發行公營事業機構之股票,分享其經營利潤,增加公積金戶頭中之存款。至於沒有職業未參加公積金之新加坡公民亦可自行開立公積金戶頭並存入現款;另外參加公積金人員亦可為其子女或父母開立戶頭存入現金,以獲得政府之此項撥款並配售股票,以從中獲得社會保障。



教育計畫(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此項計畫係在使參加公積金人員得以利用公積金存款支付子女或親友之教育費用。是以,參加公積金人員自己或其子女於受批准之全日制大學就讀或其專業課程所須之學費,均可利用此一計畫,就公積金戶頭中扣除最低存款額後,得最高動支其餘額之閠%以支付學費。但受惠學生於畢業一年後,參加公積金人員即應將所動用款項連同利息繳還公積金戶頭中。至於參加公積金人員之兄弟姊妹或配偶就讀大學者,亦可利用此一計畫支付學費,但須公積金局專案批准。
    中央公積金之建制精神:
    綜合上述,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建立之主要精神如次:

為受雇人員提供退休後之經濟保障:
公積金制度為一適用新國全國受雇者之制度,即一般所稱之國民年金制度,藉由在職時之基金提撥及運用,作為其退休後之經濟保障。



立法推行之強制儲蓄:
週延之社會安全保障為社會安定之基石,亦是經濟持續發展條件之一,新國政府對此非常注重,故其公積金制度乃係經由立法制定中央公積金法嚴格、強制地加以執行,全國受薪人員均應一律按月繳存公積金費用。



以人民自立更生為基礎:
新加坡此套類似國民年金制度與其他國家最大不同點之一,即是它屬於確定提撥制,政府並不加以任何之補貼,完全由人民自立更生,避免一些西方福利國家因社會福利支出負擔過重而引發之財政危機。


存款與努力成正比:
受雇者及雇主每月應繳之公積金費用係以受雇者之薪水為主,其退休後可運用之存款即是其各月繳付費用之累積,故一個工作努力而上進之人員,當能累積較多之公積金存款。



存款屬於受雇者:
公積金雖由雇主及受雇人員共同繳納,並享有利息及各項投資利潤,但其所有累積之金額均屬於受雇人員,非屬於雇主或政府,而中央公積金局亦僅為受其信託之主管機關。


利用退休儲金手段塑造文化及倫理:
新加坡素重社會秩序之維護,近來亦極力提倡華人文化及儒家思想,但極可肯定的是,新加坡於公積金制度之相關運用計畫中融入其所鼓吹之家庭倫理等價值,如前所述在未退休前,受雇人須透過相關計畫,在政府規劃之項目內始得進行運用及投資,但在運用項目中,新加坡政府規定受雇者可將其公積金存款用於家庭成員之重病給付、替其購買保險及為其補足公積金、繳付學費等等,均具有鼓勵及加強倫理精神之建立,並塑造新加坡特有社會文化之功能。

    我國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概況
      我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自民國三十二年實施以來,對強化人事機能、提昇人力素質、建全人事制度及保障退休人員與遺族之生活,已發揮積極之功能。其間雖經過四次修正,惟均維持退撫給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之「恩給制」。然隨著社會經濟之變遷,加以公務人員待遇持續改善、國民平均壽命不斷延長及退休人數不斷增加,使政府退撫給與之財政負擔日益沉重,並導致退撫給與內容長期偏低無法改善,難以發揮安老卹孤之作用。為解決上述缺失,政府自民國六十二年起即開始研議退撫制度改革,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銓敘部接續推動,退撫新制之改革理念亦漸為各界所接受,經研訂改革方案,據以增修相關退撫及基金管理法律並陸續完成立法程序,退撫新制爰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自公務人員部分先行實施,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撫新制則亦分別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及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依新修正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本俸加一倍費率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標準,按月與政府共同提撥費用,其中公務人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以建立退撫基金運用孳息俾支付退撫給與。至於公務人員之退撫給與係以其服務年資乘以法定基數(一次給付)或百分比(定期給付)而得,故現行實施之退撫新制係屬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並依一定之費率提撥退撫基金。至於軍職人員及教育人員目前配合退撫法律之修正,亦係採行相同制度。



由於退撫基金之財務處理方式係採部分提存準備制,因此在制度實施初期依法律規定之費率八%–十二%,經由主管院核定先期將費率均定為百分之八。惟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本基金採統一管理,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為評估基金負擔能力,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頻率以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五十年。是以,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雖係統一管理,但係分戶設帳,故日後實施定期精算亦係就軍公教各自帳戶分開精算,並依各自之精算結果檢討調整費率。


依前述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及本會組織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為先期推動實施退撫新制之各項籌備工作,本會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即正式成立。本會內設業務組、財務組、稽核組、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及會計室等單位(本會組織及分工詳如附表)。由於目前國內各機關學校仍有部分尚未建立資訊作業系統,其中可利用網際網路直接將相關資料直接傳輸本會辦理繳費者更屬少數。是以目前各機關學校基金費用之繳納仍以人工作業為主,由各機關學校依規定於每月十五日前填寫相關單冊連同當月個人自繳及政府撥繳之基金費用,繳至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等四家代收代付金融機構彙繳本會。彙繳至本會之相關單冊,由本會核對所填載之金額及異動資料無誤後逐筆鍵成資訊檔案,俾作為日後核撥參加基金人員退撫給與之依據,至於繳納之基金費用則依身分別分別入帳後,由本會統一管理運用。

    我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制度之改進方向

      新加坡之中央公積金,依瑞士聯合銀行之統計,由於幾乎全部用以購買政府公債,其十一年之平均真實收益率只有2.3%,在相關國家中敬陪末座。但該制度卻具有強制儲蓄、共同保險、鼓勵勤奮工作、自給自足及政府無須作任何補貼等優點,已成為世界各國學習之對象。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制度現值實施初期,更應汲取他國之寶貴經驗不斷加以改進,相較新加坡之實施經驗,下列各點似可作為改進我國退撫基金之參考:


利用網路資訊作業,提高服務效率:中央公積金局於新加坡各地設有分處,並設有資訊傳輸專線以便利公司行號及參加公積金人員繳費、存款餘額查詢等,以提高服務效率,本會隨著會務之推展,將來除積極協調各機關學校建立資訊作業系統俾基金之收支作業可利用網際網路直接作業傳輸外,亦可視業務需要於各地設立分支機構,以提高服務效率。


整建相關法制,因應本會運作需要:新加坡之中央公積金局為一獨立之法人,可以置產獲取利潤,其所需經費亦係自部分資產運用所得自行編列籌措,故組織運作及資源運用較為靈活。本會負責我國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但因屬於一般之行政機關,不僅資產購置受限於國有財產法而無法自由處分,且因待遇類型之影響亦難以吸引專業之基金管理人才,對本會業務之推展均有不利影響。另外本會負基金管理成敗之責任,惟基金之給付標準散見於軍公教人員各自之退撫法律,給付寬嚴等相關解釋屬各主管機關之權責,容易造成各類人員給付標準不一,而主管機關多傾向從寬解釋,亦不利於基金之財務健全,以上均屬制度上之根本問題,亟須就相關法制加以深入檢討。


課賦遲繳利息,維護基金收益:新加坡對於每月應繳之公積金如有遲繳、短繳者,定有一套嚴格之催繳制度,並課繳遲付利息,以免造成公積金運用之損失,反觀我國現行退撫基金之繳納,雖准予各機關學校至遲可於當月十五日前繳納,但對於遲繳者課賦遲繳利息之條款,在訂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時,因相關機關不同之意見,而未予納入。此將造成退撫基金之損失,進而影響參加基金人員之退撫權益,為謀求解決,仍應循修法途徑將課賦遲付利息之規定予以納入。


調整退撫給付標準,符合年金發展趨勢:我國退撫新制係由參加基金人員與政府按月共同繳納基金費用,以作為退撫給與之財源,故具有年金保險之精神,是以,參加基金人員退撫給與之所得應與其繳付基金費用之貢獻程度成正比。由於我國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之繳費係以現職待遇為準,至於退撫給付則係以最後在職待遇為計算標準,惟因個人待遇調整涉及職務升遷歷程,各有不同,極易造成繳費多者退撫給付反較為低之現象。目前世界各國年金制度有以全部工作期間所得平均為計算基礎之趨勢,以使繳費與所得之權利義務更加平衡。為使我國退撫新制能更加公平合理,確有必要修訂相關法律調整退撫給與之計算標準,以符合年金之發展趨勢。

 

 
http://www.fund.gov.tw/writing/W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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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積金退休金制度簡介

台 灣 父 母 辛 苦 賺 錢 讓 孩 子 念 名 校,孩 子 長 大 卻 對 你 不 理 不 睬,付 出 的 教育 成 本 完 全 無 法 回 收 , 投 資 報 酬 率 -100%, 比 買 政 府 公 債 還 不 如 。

不 過 在 新 加 坡,你 大 可 不 必 擔 心 這 種 情 況 發 生,因 為 依 據 政 府 的 公 積 金制 度 規 定,父 母 從 普 通 帳 戶 提 撥 的 教 育 費,日 後 需 由 兒 女 全 數 歸 還,不從 者 將 面 對 新 加 坡 法 律 的 制 裁 。

新 加 坡 公 積 金 制 度 (Central Provident Fund)就 是 這 麼 一 個 大 至 購 屋 、小 至 兒 女 教 育 費 歸 還 父 母 皆 有 所 規 定 的 制 度 。

1955 年 新 加 坡 政 府 決 定 設 置 公 積 金,由 雇 主 和 受 僱 員 工 每 月 共 同 提 撥 退休 金,經 過 多 年 的 演 變 與 調 整 之 後,這 個 制 度 目 前 看 來 與 其 說 是 退 休 金計 畫,不 如 說 是 由 政 府 規 定 的 強 迫 儲 蓄 計 畫,無 論 是 購 屋、保 險、甚 至子 女 教 育 費 或 醫 療 費 用 都 包 含 其 中 。

剛 開 始 公 積 金 是 由 中 央 政 府 集 中 監 理 與 運 用,1980 年 代,公 積 金 制 度 被社 會 抨 擊 利 率 太 低,無 法 提 供 有 效 保 障,1986 年 開 始,公 積 金 局 推 出 公積 金 投 資 計 畫,讓 參 與 者 可 將 普 通 帳 戶 和 特 別 帳 戶 投 入 經 過 新 加 坡 金 融監 理 局 和 公 積 金 局 核 准 的 商 品 。

保 證 收 益 的 三 種 退 休 金 帳 戶除 了 自 雇 者 可 以 僅 加 入 醫 療 儲 蓄 計 畫 之 外,所 有 新 加 坡 受 雇 員 工 都 須 加入 公 積 金 制 度 (C P F ), 截 至 2006 年 6 月 底 , 公 積 金 約 有 308 萬 個 會員 , 累 積 總 資 產 為 1226 億 新 幣 , 折 合 台 幣 約 2 兆 4320 億 元

在 新 加 坡,每 個 公 積 金 會 員 皆 有 一 個 統 一 編 號,並 以 個 人 名 義 開 設 普 通帳 戶 (Ordinary Account), 醫 療 儲 蓄 帳 戶 (Medisave Account)以 及 特 別 帳 戶
(Special Account) ,原 則 上 三 個 帳 戶 都 可 投 資 的 商 品 有 定 存、新 加 坡 政府 公 債 、 年 金 、 投 資 型 保 單 、 共 同 基 金 、 指 數 型 股 票 基 金 等 投 資 標 的 ,但 其 實 三 個 帳 戶 各 有 功 能 。
普 通 帳 戶 讓 你 用 來 購 屋、投 資、支 付 保 險 費 或 教 育 費,當 然 也 可 以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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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過 中 央 政 府 核 准 , 但 屬 性 較 為 積 極 的 投 資 標 的 , 有 公 司 股 票 、 債 券 、
房 地 產 基 金 等 等 , 這 部 分 的 最 低 保 證 收 益 為 2.5%。( 新 加 坡 政 府 每 季 會參 考 過 去 一 年 的 定 存 利 率 和 當 地 主 要 銀 行 儲 蓄 率 做 調 整,2.5%利 率 適 用於 2007 年 第 一 季 ), 然 而 為了避免普通帳戶被過度使用於購買不動產而影響退休保障,政府已對參與者動用普通帳戶資金購置住宅不動產施加限制等(2006年 7 月 1 日生效)。

而 特 別 帳 戶 是 讓 勞 工 作 為 晚 年 應 急 之 用,同 樣 可 以 投 資 退 休 相 關 的 金 融商 品,醫 療 保 健 帳 戶 則 相 當 於 台 灣 健 保 制 度 的 功 能,專 門 用 來 支 付 醫 療費 用,也 可 以 支 付 經 過 核 准 的 醫 療 險,特 別 帳 戶 和 醫 療 保 健 帳 戶 保 證 利率 皆 是 普 通 帳 戶 利 率 加 1.5%( 2007 年 為 4%)

在 提 撥 率 與 資 金 運 用 上 , 新 加 坡 的 公 積 金 制 度 (CPF) 也 規 定 的 一 清 二楚,依 據 不 同 的 年 齡 層,勞 工 每 月 需 提 撥 一 定 金 額 至 退 休 金 帳 戶,青 壯期 員 工 總 提 撥 率 33%,20%由 雇 主 提 撥,13%由 員 工 自 提,33%提 撥 的 金 額有 22%匯 入 普 通 帳 戶、5%進 入 特 別 帳 戶,剩 下 的 6%則 進 入 醫 療 保 健 帳 戶。

提 撥 率 會 隨 著 年 齡 依 序 遞 減 , 而 雇 主 提 撥 的 比 例 逐 漸 下 降 , 此 舉 一方面
強制年輕時的儲蓄,另一方面可吸引企業繼續僱用年齡較高之員工,助於減緩近年結構性失業日漸增高的情形。

匯 入 普 通 帳 戶 的 比 例 同 樣 隨 著 年 齡 遞 減,而 醫 療 保 健 帳 戶 的 比 例 則 逐 漸提 升,例 如 65 歲 屆 臨 退 休 的 員 工 僅 需 提 撥 8.5%,而 8.5%全 數 匯 入 醫 療保 健 帳 戶,如 此 一 來,可 強 化 個 人 年 老 時 的 醫 療 保障,也 減 少 政 府 的 負擔 。


分批提領 確保退休生活費不虞匱乏

想要提領公積金,必須同時符合兩項條件,一是年滿 55 歲,二是帳戶裡需存有最低退休儲蓄金額(minimum sum),目前規定最低儲蓄額為 94600 新幣(約 190萬台幣),將每年逐步調升,到了 2013 年將達到 120000 新幣(239 萬台幣)。

具備提領資格時,民眾須要新開立一個退休金帳戶(Retirement Account),存入最低儲蓄額後,才可領回剩餘儲蓄金額。

除了上述的退休金帳戶之外,新加坡員工還必須在醫療保健帳戶留存一定的存款,目前規定為 8300 新幣,每年會增加 2500 元,預計到 2013 年達到 25000 新幣,凡是未達醫療保健的儲蓄標準者,需從普通或特別帳戶補足。

隨著人類平均壽命不斷增長,為了保障人民退休後能有充裕資金,新加坡政府更規定,自 2009 年起,年滿 55 歲的員工,除了必需在退休金帳戶及醫療保健帳戶存入最低留存金額後,就剩餘儲蓄金額也僅可領回 4 成。

在退休金帳戶所留存的最低儲蓄金運用上,新加坡官方還提供了幾項選擇,你可以向公積金核准的保險公司購買年金,如此一來,你終身每個月都可以領取一筆金額;或是存到公積金的指定銀行,每月同樣可領取一筆金額,但只到最低退休
儲蓄金用盡為止。

另外,若你選擇交給 CPF Board 管理,62 歲開始,公積金每月將提撥 750 新幣給你,直到餘額用盡為止。


2004年 6 月為止,仍被動保存於帳戶的金額高達新台幣 1.5 兆元。加上參與投資計畫者,多將公積金運用於壽險相關商品(壽險相關產品以平均 5.66%年增率成長,共同基金則以平均 3%的年增率增加)。導致多數參與者的計畫績效表現並不理想,也使公積金照顧參與者退休後生活保障的社會福利目標恐難達成。

一般認為公積金表現不理想的原因與計畫費用過高有關,由於新加坡市場分散,基金規模較小,零售投資信託的每年成本是美國的兩倍,針對此點,公積金局已有緊縮計畫費用率的規定,並且希望提高費用透明度,以利參與者做出最合適的
選擇,另一方面,公積金局也鼓勵基金相互合併,藉此達成規模經濟的效果。

2006 年七月,新加坡政府也調高了公積金的最低留存金額,藉此限制勞工過度提領,另外為了避免普通帳戶被過度使用於購買不動產而影響退休保障,政府也對參與者動用普通帳戶購買住宅不動產施加限制,希望提高參與者老年生活的保
障。

除此之外,新加坡政府也計畫新增個人管理退休計畫,(Privately managed Pension Plan)希望引進此一計畫增加公積金的獲利性。

http://www.sitca.org.tw/PENSION/Atta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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