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肅民/特稿 2008.5.25
台南縣一名余姓男子,以電腦打字再親筆簽名,並請友人見證的遺囑,結果被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無效,對電腦使用日易頻繁的現在,此一案例雖與現實社會認知有所差距,但在法有明定,且「法匠」認事用法無法與時俱進下,值得民眾引以為鑑。
余姓男子在此案中有一關鍵敗筆,就是並沒有將遺產分給妻子,違反《民法》繼承編篇的遺囑通則,《民法》特別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留分是配偶才有權繼承的部分,余姓男子因與妻子感情不睦,所以故意不留遺產給其妻,雖然公證人提醒他注意,但他拒絕接受,所以並沒有完成公證程序,否則如有完成公證,遺囑不被法院承認的可能性就很低了。
《民法》繼承編有關遺囑的方式,包括有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民眾可以任選 一種方式為之,如果選用兩種以上,就可能發生遺囑真偽的爭議,像青果大王陳查某死後,子女就為了多張遺囑真偽不明,打了多年官司。
以余姓男子為例,他既然選擇了自書遺囑,依據民法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所以,依此規定,遺囑人必須自己直接書寫遺囑全文,不得由第三人代筆,也不能夠使用電腦打字等方式,否則即無從依筆跡鑑定真偽,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是由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之遺囑,因目前電腦是非常便利及普及化的工具,大家都已經很少親自書寫任何文件了,但是因為遺 囑係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之單獨行為,《民法》中亦特別以一章節來規定其作成之方式及效力,雖然遺囑固然不須由遺囑人親自書 寫,但仍須舉證證明其係遺囑人之真意,否則無法有效成立,使用電腦打字後再簽上自己的名字,實在很難舉證全部內容是否確實係遺囑人之真意。
所以從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國內繼承法權威學者的看法,都明白表示電腦打字非自書遺囑,認定余某遺囑不生效力,主要著眼點也是電腦打字無法證明都是當事人的真意。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Print/0,4634,110501x112008052500047,00.html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