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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書摘

作者/張冀明


    80%的律師經驗不足,官司勝負掌握在你手上!

    面對訴訟,你是否心痛,但不知如何行動!本書教你如何找好律師、如何與律師溝通、如何應對檢調;充分的法律認知,正確的訴訟態度,是勝訴的關鍵!


    馬特拉案、威盛案、醫生殺妻未遂案等等,這些案件勝訴的背後,都有著同一個操盤手——張冀明律師。本書由張律師現身說法,告訴你律師不會告 訴你的事,並以其親身經歷為本,傳授當事人在面對法律訴訟時,應該抱持的態度、應做的基本功課、必須熟悉的遊戲規則,以及可以靈活操作的技巧與空間,乃至 於如何與法官、檢察官、對造以及媒體應對與溝通。不論個人、企業、律師,應用這些「訴訟心法」是打贏官司的不二法門。


    訴訟心法篇:

    ●與律師交談的原則﹣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列好相關問題

    當事人會尋求律師協助解決法律問題,必定是因為自己無法解決,或不願親自面對,所以想藉由律師之手來達到目的。此時,律師是當事人的手足延伸,既是手足延伸,就須配合當事人的想法與做法,當事人才能安心。

    不論律師是否忙碌,通常與律師交談就必須付談話費,這或許也是當事人不敢與律師談話的原因之一。也因此,為節省時間及金錢,宜先列出想詢問律師的問題,有效地控制時間。如果不在乎談話費,且律師有時間時,也可以發洩怨氣,以解心中之悶。


    列好問題詢問律師,可以由律師的回答中,瞭解律師的特性,以決定是否合乎自己的要求。律師也是人,有著七情六慾,猶如醫師分科般,律師也各有專精,不是萬事通,只是有些律師會打腫臉充胖子。所以,當事人必須謹慎提問,瞭解律師的優缺點。


    文件準備充分**

    當事人一旦決定將法律事務委託律師時,須將「局外人」的律師變成「局內人」,以使雙方資訊同一,並將所有文件準備充分,讓事實全貌一一呈現給律師。如此,才能與律師保持良好的溝通效果。


    有些當事人自作聰明,自動將全部的事實切割成「律師該知道的」與「律師不用知道的」。事實上,要解決法律問題必須掌握事實全貌,任何一點事實的改變,就會影響法律條文的適用。

    甚至,有些當事人想維持其「自我形象」,


有意省略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事實,專強調自己的冤屈。這麼做不僅無濟於事,反有害於律師作出正確判斷,甚且將造成案件無法成功達到當事人的所求。


    如果當事人一時無法找得全部資料,宜說明原委,聽取律師建議,如果真需提出,仍應全力尋找,不宜與律師討價還價。如果已無法提出時,也應盡可能地將無法提出的原委說明,以防對方突擊提出,令我方的律師措手不及。


    ●面對檢調﹣立場堅定,態度懇切

    面對搜索的態度**

    法律給予檢察官有一定的辦案「強制處分權」,所以,檢察官可以在「調查證據」的大保護傘下,對於一定的場所,進行必要的搜索;而調查局常是 執行搜索的重要打手。由於搜索就是要「趁人之危」,來個「趕盡殺絕」,所以,它的祕密性極高。被搜索的人是不可能事先知情,當然,例外情形也時有所聞。


    當事人如果不幸遭遇檢調「搜索光顧」時,也無需慌張。由於目前詐騙集團手法推陳出新,所以,如果有人登門造訪且自稱為檢調人員時,不宜只見 其穿有「法務部調查局」字眼的衣服,即失其警覺,仍應確立該等人員的真正身分,並請其出示其證件,同時,也應請其出示蓋有「法院的關防」與「法官的個人印 章」的搜索票。


    在驗明正身後,其次,即須再確立該搜索票所記載的搜索地點,是否與檢調機關執行的地點相同,尤其須確立「搜索地點的範圍」。實務上,常見檢調超出搜索範圍後,即要求當事人簽立一份同意書,企圖將其違法搜索的事實,以獲得當事人的嗣後同意而合法化,當事人不可不慎。


    回應檢調的原則**

    在檢調執行完搜索後,會製作一份筆錄,載明執行「搜索狀況」及所查扣的「物品清單」,且要求當事人簽名。當事人宜先確立其內容及遭查扣的物品是否相符,以免使「不法」的搜索,因當事人的簽名,變成合法,而使查扣的物品可以變成犯罪證據。


    一旦檢調搜索完畢後,通常會將可能的涉嫌人帶回偵訊,由一、二組人馬來回偵訊,此時,是考驗耐力的時刻。犯罪嫌疑人對於調查人員的訊問,宜 冷靜思考後,小心回答。調查人員常會針對同一問題,反覆訊問,如果稍有不慎,回答內容有可質疑之處,其即緊抓不放,直到回答的內容是其「想要」的答案,始 肯罷休。


    「堅持回答內容」是回應調查人員的首要原則;「堅持長期抗戰」是回應調查人員的基本態度。不要以為趕緊承認,即可返回休息。事實上,調查人 員訊問完畢後,會依情形將犯罪嫌疑人帶往地檢署,交由檢方複訊。除非案情簡單,否則,調查人員不太可能會輕易放人,當事人在面對檢調搜索當日,最好有不睡 覺的心理準備。


    ●訴訟的策略規畫﹣借形造勢,以勢制敵


    訴訟佈局如戰爭發動**

    「策略」(Strategy)一詞源於希臘文,是指策畫並遂行戰爭的技巧,有些類似「調兵遣將」或「兵法」。法律訴訟猶如戰爭,在發動訴訟前,宜做好訴訟佈局。


    訴訟佈局包括兩個階段,第一是訴訟的規畫,第二是訴訟的執行。規畫與執行都相當重要。以拿破崙攻打俄羅斯戰爭為例,其戰爭規畫或許很卓越,但在執行方面卻得到相反結果。所以,訴訟佈局中,所做的規畫與所訂的執行必須相互呼應。


    事實上,當事人所欲達到的目的,未必與其所述的事件發展相同,而訴訟可否達到其目的,也必須經過精心策畫,否則,所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或許最後達到當事人初始的目的,但已是人事全非,顯已不具任何意義。所以,訴訟佈局尤須審慎。


    訴訟發動的角度,猶如戰爭開始的第一炮,不僅展現我方氣勢,也可決定能否約制對方。所以,訴訟攻擊方所提出的角度,或訴訟防禦方所展現的面相,決定訴訟的成敗,也決定訴訟的進行快慢。在訴訟提出前,宜已思考多套攻擊或防禦的策略,以有效掌控訴訟戰爭。


    訴訟表達如電影呈現**

    大陸法系的我們,訴訟結果不是由陪審團決定,而是單純由法官決定。訴訟過程好比上演一場法律電影,由訴訟雙方與律師分任主角,但觀眾只有法官,且法官對此電影評價,即決定何方為最佳主角。


    訴訟表達,雙方各顯神通,發揮「演技」及「腳本」,以爭取法官的青睞。理論上,雙方腳本內容應屬真實,但實際上則未必,只要「投法官所好」,寫出法官想看的書狀、說出法官愛聽的內容,搭配良好的「演技」,應可取得不錯的成果。


    觀眾絕不會想看一齣沉悶的電影!訴訟雙方如果真切體會此點,將有不同的態度來面對訴訟,而其表達方式也將有所不同。法官是人,有感觀好惡,對具法律專業的「觀眾」,上演一齣法律電影,訴訟雙方焉能不使出渾身解數。


    尤其,此「觀眾」主導電影上演的開始、節奏、暫停、倒帶及結束,且其想看多久,即可要求雙方表演多久。所以,訴訟雙方主角須準備充分劇本,以便應和法官的口味與需求。

 


    實戰篇:

    馬特拉案﹣聲東擊西策略奏效,反敗為勝

    隨著我的示意棒在看板上繞了一圈又一圈,法官也必然會感受到,如果一審的判決有道理,那麼馬特拉無論再怎麼告、告了多久,全都是白費,而這絕對不是法律的精神。其次,法律上的矛盾是因為立法院連年修法,又沒有整體規畫的惡果,恐非法官所能解決。


    醫師殺妻未遂案﹣將心比心,背水一戰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存權及生命的尊嚴……從接案時的背水一戰,到檢察官一句「要致被告於死地」,就已經達成了我的目標,也是我要為湯秀璸這位當事人所爭取的:公理正義。而這也是我作為律師,隨時提醒自己的。


    首例營業祕密起訴案﹣面對大鯨魚,因勢利導致勝

    此案過程中,我在法庭內外時而軟化、時而強硬的做法,是為了兼顧友訊、檢察官及威盛三方的立場,而整件事圓滿落幕,是在起訴後的兩年。對此,我最大的心得是:「在不同情形下,律師必須知所進退,完全清楚當事人的想法,但也須提醒他們注意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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