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張國隆律師〉
台中一戶林姓人家,因為父親11年前左右死亡,不料身後竟欠下債權人近1600萬元的債務,使得太太除了扶養其年幼的4名子女外,還要繼承巨大的債務,正因不懂法律,於是當時只有林太太自己辦理拋棄繼承,萬萬沒有想到其他4名小朋友亦要辦理拋棄,不小心的疏失,使得其他4個小朋友還到10歲,就要擔任起千萬的債務,其中最小的小朋友也才6個月,後來債權人天天追討,讓林太太幾乎是想死。95年
3月左右,林太太的長子在年滿20歲後,即委請律師辦理此事。

※法律教室:
由於日前卡債風波及美國次級房貸事件,以及更早之前台灣政府為銀行打消呆帳等情形,讓銀行對於早期不良的授信業務更加小心。所以,為了保障卡債族及房貸族繳不出來的下一代著,於是法務部研修小組,未來立法三讀通過後,會將原本現行民法第1156條對限定繼承聲請期間僅有3個月,如有必要得向管轄法院聲請(同條第2項訂有明文)延長,修改為自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6個月,讓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訂有明文)有更多的時間向法院聲請。早期對於只要未於法定期日內,提出聲請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通常這些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皆會繼承其財產與負債,即是民法第1148條所指。這正是現今社會產生,父親是卡奴,兒子也是卡奴的現象之一,但仍有一些比較先進法官,對此看法有所不一,為考量債務人的下一代跟本無法知悉,所產生的弊端,於是做出對於未成年人在成年後二個月內,亦得辦理拋棄繼承權的裁定,使得未於法定期日內未辦理的人,開闢出在未立法前的另一條救濟之路(參照彰化地方法院95年繼字xxxx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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