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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13



楊家彥(台灣經濟研究院 研六所所長)

 我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實施至4月12日止。經濟部為簡化公司及商業的設立程序,改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把管理工作,如都計、建管、衛生、消防,和登記業務分離,廢除行之多年的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營業登記會回歸由各地區國稅單位辦理。

另一方面,財政部亦已訂定「營業登記規則」,為了便民,在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規定,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視為已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政府將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民眾上網查詢。稽徵機關於辦理營業登記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但不再製發營業登記證。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為政府既定政策,亦為推升我國於世界銀行經商容易度排名不佳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為使政策得以順利實施,並降低各界對新制實施之疑慮,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8年3月26日邀集內政部、財政部、地方政府及經濟部研商「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續行政配合措施」會議,並獲致決議節略如下:

一、為利98年4月13日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政策順利實施,並降低一般民眾及代辦業者對於新制實施之疑慮,短期內請內政部儘速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設立「諮詢服務窗口」,以便利民眾得透過此窗口查詢其營業處所之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及所得經營之業務;並配合「諮詢服務窗口」設置,由縣市政府消防主管機關,就應加會消防單位之行業別提供予民眾知悉。

二、請內政部比照經濟部及財政部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之宣導活動,積極向民眾宣導新制實施後有關建築、都計及消防的管理措施,包括如何利用各縣市所設置「諮詢服務窗口」,以善盡向民眾告知之義務。

三、為簡化企業申設流程及推動電子化政府,請內政部先行規劃整合戶政、地政、土地使用管制(含都市計劃及非都市計劃地區)、建築管理、消防、戶政相關資訊系統,建立資訊共同平台以作為中期規劃配套措施之參考。

四、請經濟部協調財政部及內政部研議整合有關營業項目代碼、稅務代碼及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項目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之代碼,俾使民眾得透過網路查詢使用。

五、為利新制實施之銜接,配合各縣市政府所設置「諮詢服務窗口」,國稅局進駐於各縣市政府統一發證聯合作業中心人員應暫緩撤離。

相關網址 http://gcis.nat.gov.tw/980318.htm
http://twbusiness.nat.gov.tw/epaper/y09/04/124_D02.htm

  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行政配套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之政策形成及各部會間分工權責(經建會88.8.23函)
  廢證後辦妥公司登記即逕辦營業登記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98.4.2 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 )
  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後續行政配合措施
  商業登記各種申請書格式共三式( 98.2.25 經商字第09802406580號 )
  訂定「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98.3.23 經商字第09802405700號 )
  訂定「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98.2.23 經商字第09802405530號 )
  訂定「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93.3.20 經商字第09802405710號 ) 
  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宣導講義
  「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業務」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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