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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具體措施時間表
 *議題號次:三─三、「探討法官與檢察官之評鑑、監督與淘汰


議題結論 具體措施 辦理

期限
辦理

情形

二十八

【提案一】建立法官評鑑制度

【結論】
對於法官評鑑制度之設立,與會人員均表贊成,但法官、檢察官之任務、功能等互有不同,其評鑑之
動時期,個案評鑑或區域全面評鑑如何?評鑑委員產生之方法、程序,如
何申辯?如何召開聽證?

評鑑效果、時效如何?尚可再斟酌設計。






一、現行法官評鑑制度,本院訂有「法官評鑑辦法」及「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對各法院法官品德操守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開庭態度嚴重不良有損司法形象事項為個案評鑑。但本院認有必要時,得定期命為地區性之全面評鑑。
該辦法及作業注意事項,對於評鑑委員之產生方式等,均已有相當規範,未來隨時檢討修正,以加強評鑑效果



二、為貫徹憲法有關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並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之法官,本院將於「法官法」中專章規定法官評鑑制度。





88年08月31日













89年06月30日





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八)院台人一字第二二八八四號函修正增
訂法官評鑑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依法設立
登記之全國性人民團體。但以其章程所定之宗旨、任務與健全司法有關者為限。」亦得檢具受評鑑人個案評鑑相關資料移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以擴大法官評鑑效果。 
法官評鑑制度已納入本院研擬的法官法草案之中,本院將在參考各級法院法官就法官評鑑制度的意見之後,再行歸納整理,研
修妥適條文。

二十九

【提案三】建立法官之職務監督

【結論】
法官守則因應時代變遷作必要之修正,要求法官均能遵守守則之要求。


研究修正法官守則,並力促法官切實遵守,嗣後隨時檢視有無因應時代變遷再度修正之必要。



88年08月31日





三十

【提案四】建立法官之淘汰制度

【結論】
經法定程序認定不適任的法官,應依法予以淘汰。


一、在相關法律未修正前,仍依  現行法律規定,對於違法失  職法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移  付懲戒或依相關法律辦理。

二、法官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有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及法官法草案中依規定應予淘汰者外,另研擬修正司法官候補規則及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關於辦案成績審查及考核項目等相關規定,俾得依法淘汰不適任之候補法官。

三、於制定「法官法」中,專章規定法官評鑑制度,以淘汰不適任之法官。




88年08月31日

88年08月31日


88年08月31日


在法官淘汰制度未正式立法前,仍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或依相關法律辦理。最近五年辦理情形如下:計有法官八人受懲戒,其中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定期限者計二人、休職一定期限者計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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