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97年10月1日開辦,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如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二、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三、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以後,至國民年金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者。



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
   

更新日期 2008/4/30

一、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下列比率負擔:

(一)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由政府全額負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擔10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政府負擔65%)。

(二) 被保險人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1. 以 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 政府負擔70%(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擔7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政府負擔35%)。


2. 以 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 自付45%,政府負擔5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擔55%;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縣(市)政府負擔27.5%)。

(三) 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100%。


2. 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3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70%。


3. 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27.5%。

(四) 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
二、 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表
(以國民年金施行第1年,月投保金額17,280元,保險費率6.5%為例,計算保險費金額)

被保險人身分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每月自付金額)

政府負擔比率
(每月負擔金額)

一般民眾

60%
(674元)

40%
(449元)

低收入戶

0

100% (1,123元)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30%
(337元)

70%
(786元)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

45%
(505元)

55%
(618元)

身心障礙者

重度以上

0元

100% (1,123元)

中度

30%
(337元)

70%
(786元)

輕度

45%
(505元)

55%
(618元)

備註: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之等級,均由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


國民年金 Q&A

更新日期:2008/10/01 04:09
Q:哪些人要參加國民年金?
A: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不是軍公教、勞、農保仍在保的被保險人,也沒有領過勞保老年給付以外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Q:要去哪裡投保?
A:勞保局會定期主動寄發繳費通知單到被保險人家中。


Q:領過勞保老年給付,也能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嗎?
A:只要領取老年給付的年資少於十五年,或是領取的時間點是在明年一月一日之前,都可以參加。


Q:暫時待業,要參加國民年金嗎?
A:失業者因為沒有其他社會保險保障,是國民年金保險的納保對象,等失業者找到工作,參加了軍公教或勞保等保險後,就會自動被轉出國民年金保險,但這段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會保留到六十五歲時,加入計算可領取的年金。


Q:可以選擇不參加國民年金嗎?
A:被保險人不想繳費,沒有罰則。但不參加者,年滿六十五歲後,不能領國民年金,也無法請領現行針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發放的老年津貼。


Q:我怕國民年金會倒,現在先不繳錢,等以後確定可以領年金時,再一次繳交,可以嗎?
A:欠繳保費十年內可以補繳,但要按郵局利息計息。


Q:繳不起國民年金,怎麼辦?
A:領有低收入證明者,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非低收入戶,若最近一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在五十萬元以下,可以申請延期或是分期繳納。若是因為擔任家庭主婦或是主夫無所得而繳不起,勞保局會通知配偶繳納。


(資料來源:內政部、勞保局/整理:記者洪素卿)

在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的第三章 保險費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其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 配偶。
二、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一、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 在學領有公費。
五、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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