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與擔保 / 2008/08/18
問題:
xx年~xx年間合夥開設公司,債務人(公司負責人)陸續向債權人借款包含週轉金、代墊工程款、xx年~xx年債權人任職於該公司之未付薪資、與代墊事務費、共xx元整, 債務人並於xx年以個人名義簽下借款條,並言明每月支付xx元,但總共只付x期共xx元整,就未再付款,經屢次電話催討,均無付款誠意,對方可能把合夥與資金借貸混為一談,希望循法律途徑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並進一步追討債款。

1.確認債權債務關係,追討債款的程序與費用評估。
2.該公司為營造公司(目前為停業狀態),據我所知於xx~xx年應該會有數筆工程保固金可退款,因為所有的借款都與公司有關,有沒有可能就此保固金申請扣押,其程序與費用的評估。

解答:
1、首先要釐清我方究竟要主張債務人是公司?還是對方個人?還是兩者連帶?依您所稱,借條是以個人名義簽署,但是對方公司可能有保固金退款可以假扣押,此均為評估之重要因素,應綜合考量後確定債務人為何人。

2、程序部分,如果可以確定保固金退款之銀行帳戶,在我方願意提出三分之一擔保金之前提下,建議可以考慮先辦理假扣押。除擔保金外,另需繳交千分之八的法院裁判費。

3、另可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借款、代墊款、薪資等。法院裁判費為標的金額之大約百分之一。



郭睦萱
http://www.koexpert.com.tw/law/mber_faq2.aspx?seq=3086&cat_name=%e9%87%91%e9%8c%a2%e3%80%81%e5%82%b5%e5%8b%99%e8%88%87%e5%a5%91%e7%b4%84>%e5%80%9f%e8%b2%b8%e8%88%87%e6%93%94%e4%bf%9d&qs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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