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多年的經營活動中,由於各種原因,逐漸形成了大量應收賬款,致使企業流動資金匱乏,嚴重制約了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因此,企業清收外欠賬款成了當務之急。“審為執始,執乃終贏”,債權實現是債權人的最終目標。債權是資產、是財富,我國目前市場上存在形形色色的逃債人和逃債手段,債務人背信棄義千方百計逃廢債務,有些逃債手段甚至融合了縝密的法律運作和環環相扣的策略設置,我們致力於債權清收實踐和研究,?熟逃債手法和法院程式,積累了較為豐富的訴訟執行經驗和技巧,注重個案操作,講求實效,抓住每個微妙時機,提供、指引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以確保債權的最終實現。執業以來通過談判、訴訟執行方案設計和盡職財產調查、申請財產保全、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等手段的實務運作,已為客戶挽回巨額損失並得到客戶的肯定。在實踐中,由於一些債權人對風險代理制度認識還很樸素,不夠全面,現對該制度作簡要介紹。
一、什麼是風險代理?
所謂的風險代理,它是指委託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委託訴訟代理,委託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費用先由代理人預先墊付,案件執行後委託人按照執行到 位債權的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無法收回預先墊付的費用;如果債權一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 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一定風險,故稱之為風險代理。
風險代理是一種市場化運作,帶有投資性質,它起源於美國,流行於美國、日本,我國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律師對風險代理嘗試得比較早。律師的這種收費方式在國外稱勝訴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條件收費。尤其在金額較大的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肖像權、拖欠多年的債務追收案件中,勝訴收費成了當事人和律師的共同選擇。
風險代理與傳統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區別:一是風險代理的物件多是疑難複雜,特別是執行難度比較大的案件,否則委託人不會同意風險代理。二是代理 結果與律師報酬及投資回收密切聯繫,即律師不僅要承擔收不到代理費的風險,還要承擔投資損失的風險。這促使辦案律師不得不加強責任心。三是約定的收費比例 比較高,對律師的吸引力比較大。四是委託人對承辦律師的信任度高,律師對案件實體權益的處分權限比較大,即使結果不理想,委託人一般不會埋怨律師。
二、律師風險代理的專案
律師在辦理法律事務時按有關事務涉及的財產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確定酬金是合法的,但應規定某些案件不得實行勝訴酬金或風險代理,此類案件為涉及人身關係, 如離婚案、追索贍養費、撫養費以及刑事案件,因為這類案件除涉及當事人的自身利益外,還可以影響到社會公益,因此,不宜採取勝訴酬金或風險代理
三、“風險代理”模式下律師的工作及的具體操作步驟
(1)風險代理模式下律師的工作
盡職財產調查
代為申請訴前、訴中財產保全
代理參加訴訟
代為申請強制執行、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協助法院執行
(2)“風險代理”模式的具體操作步驟
1、律師先與委託人分析有關資料,包括《購銷合同》、《欠條》、《還款計畫》、《擔保合同》、欠款轉帳憑證及結算憑證等,就清欠事宜與律師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並簽署授權委託書後,律師即可投入工作。
2、律師審慎調查。包括調查債務人的主體資格、社會背景、生產經營及資產現狀、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其他投資、其他債權等狀況,收集掌握債務企業目前的第一手材料,為清欠工作奠定基礎。在審慎調查的基礎上,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
3、 協商談判階段。在前期調查準備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後,我們向債務人發出《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函》,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或促成還款談判。律師參 加談判,並制定談判方案,解決談判中的法律事務,爭取和債務人達成《還款協議》,促使債務人訴前主動履行債務,減少和避免訴訟成本,維護雙方和睦關係,最 大限度地爭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訴訟準備階段。在與債權人協商談判的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及時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及時凍結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爭取訴訟的主動權。
5、訴訟階段。及時提起訴訟,爭取在短時間勝訴結案或與債務人達成庭內調解協定。
6、代理參加執行程式。 對有能力、有條件的債務企業,應力爭一次性全額收回全部欠款;暫時無力清償全部欠款的債務企業,應力爭在確定的時間內,分期分批收回應收帳款;對於債務企 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人去樓空的,又符合一定條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對於債務人因破產、註銷等客觀原因窮盡執行措施最終仍無法收回欠款的,我 所取得相關法律檔,作為企業核銷帳目的依據,且能夠為主管部門、稅務部門等機關所認可。在執行過程中,我所密切與執行法院聯繫接觸,就追加、變更被執行 人出具律師意見,最大限度地增強執行力度,參加財產評估、拍賣或變賣,確保執行款的及時收回,最大限度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辦理清欠業務時,將定期向委託人通報清欠工作的進展,及時聽取客戶的建議和意見。
四、“風險代理”模式下律師收費標準
1、債權人在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協議時,應當確定以下基本原則:
(1)應充分考慮此類法律事務的工作難度及較大的工作量和律師事務所承擔的風險,適當提高律師的收費標準,以激勵律師的工作積極性。
(2)委託合同訂立時,債權人無須先行支付律師代理費用,且簽訂代理合同之前可行性調查準備階段的費用可由律師先行墊付。
(3)律師取費時間。客戶在清欠工作完成之際,根據實際清欠的金額,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取。
(4)如清欠工作無任何成果,可約定律師事務所分文不取,且先期投入的調查等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此外,在計算費用的基數上,應以勝訴金額或減少損失的金額及實際收回資產金額為基數計算,並注意區分訴訟階段和執行階段,區分收回是現金資產還是非現金資產。律師風險代理在收費上呈多樣性。(1)、雙方約定由當事人支付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必要費用,律師不墊付任何費用,如實現案件預期目的,則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2)、雙方約定當事人支付訴訟費、保全費,其他費用由律師支付。(3)、雙方約定當事人不支付任何費用,訴訟費、保全費、辦案費等一切費用均由律師墊付。這種形式律師的風險最大。委託人和律師事務所可以充分協商。
五、“風險代理”模式下委託方的工作
1、指派專門人員保持與我方聯繫,全面配合律師工作。
2、全面提供債權有關資料,包括《購銷合同》、《擔保合同》、《欠條》《還款協議》欠款轉帳憑證及結算憑證等,詳細介紹各項債權的有關情況,及時回復我所律師就案件相關問題的詢問,配合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
3、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代理許可權、代理範圍。
4、準備訴訟材料,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影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有關證據、委託書、訴訟費用等。
盧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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