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企業獲利不佳,或因為企業主欠缺守法的觀念,不少雇主挖空心思、絞盡腦汁節省勞保、健保、就業保 險等保費負擔,再加上內政部台內社字第244832號函、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規定:「勞工如從事兩種不同 行業之工作,為免加重其保險費負擔,應由工作時間較長,工作所得較高及職業災害危險生較大之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 一參加本保險。」、「符合本法第八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所以,部分雇主就擅自將勞工工資分開由 多家公司申報,並以其中一家公司申報勞工的勞保、健保及就業保險,藉以減輕前述勞保、健保及就業保險的保險費負擔。

例如甲勞工受僱於 A公司工作的每月工資為四萬元,原本A公司依法應申報投保薪資金額四萬零一佰元,但A公司將甲勞工的工資平均分別由A公司及B公司各申報二萬元,且僅在A 公司為甲勞工申報勞保、健保及就業保險,並申報投保薪資為二萬零一百元,如此一來,A公司就可以大幅減輕社會保險保險費負擔。

惟就前 例而言,甲勞工或其受益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勢必造成甲勞工或其受益人的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給付權益損害,諸如:生育給付、普通傷病給付、職業傷病給 付、普通傷病殘廢給付、職業傷病殘廢給付、老年給付、父母配偶子女身故之喪葬津貼、普通傷病身故之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職業傷病身故之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 及失業給付等權益。此外,A公司若係以二萬元做為計算勞基法退休金、加班費、職災補償或資遣費基礎的話,甲勞工前述勞基法權益也已嚴重受損。A公司利用這 種方式規避應盡之法定義務,不僅與勞動法規之立法目的有違,並對勞工法定權益造成重大損害,實在不足取。

在司法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九十七年度勞上易字第七號判決就不接受雇主這類脫法行為:「六按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 準法第2條第1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勞動契約之勞工與雇主間具有使用從屬及指揮監督之關係,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僱傭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 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亦應屬勞動契約(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參照)。

由上可知,既然勞工僅受僱於單一雇主,且原雇主已承諾每月工資金額,則原雇主擅自將勞工工資拆開分別由他公司申報,亦屬脫法行為,不被司法實務所接受,勞工亦得於權益受損時請求原雇主賠償。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理事暨資深講師 簡文成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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