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站務律師1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該局說明,有不少營利事業因平時對於進、銷、存貨或原、物料之領用、耗用缺乏詳實記錄,以致年度結算申報時,銷售或生產成本部分無法提示詳實資料供核,而被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逕行核定營業成本,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加強建立良好健全之會計制度,並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補稅。 如有疑問請洽: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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