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站務律師1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 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又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 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有不少營利事業因平時對於進、銷、存貨或原、物料之領用、耗用缺乏詳實記錄,以致年度結算申報時,銷售或生產成本部分無法提示詳實資料供核,而被該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逕行核定營業成本,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應加強建立良好健全之會計制度,並依規定詳實記載交易事項及成本費用,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因帳載不全,而被依法調整所得額補稅。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一科郭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7051707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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