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預售屋已付定金(未簽約,因合約有二次施工 ),可否退還(預約單附帶約定:如定購戶逾期未簽約者所附之定金得以沒收,自己簽名了)?又本人買的房子是全新的,已過六年多,最近樓下鄰居說廁所漏水, 要求我們負責,請問需要嗎?我們房子從建設公司蓋好交屋,至今並未有施工,所以不可能因為我們的關係造成樓下天花板漏水,那我們是否要負責呢?


【解析】

按「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 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分別為民法第248條、第249條定有明文,是訂約當事人之 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從而,題 意「預售屋已付定金(未簽約,因合約有二次施工 ),可否退還(預約單附帶約定:如定購戶逾期未簽約者所附之定金得以沒收,自己簽名了)?」中的買受人,自不得請求返還該定金。

又「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 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 及其基地。」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第3條第1款所明定,是有關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之修繕,自應查明「可歸責於誰之事由所致」 (註一),從而,題意「又本人買的房子是全新的,已過六年多,最近樓下鄰居說廁所漏水,要求我們負責,請問需要嗎?我們房子從建設公司蓋好交屋,至今並未 有施工,所以不可能因為我們的關係造成樓下天花板漏水,那我們是否要負責呢?」中有關漏水問題,苟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公寓大廈」,自 應委由雙方協議認定之廠商進行漏水鑑定;至於漏水鑑定所生之費用,約定「由歸責於誰之事由所致,由誰負擔」,較合理(註二),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樓上或樓下?也有可能係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若係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其處理方式則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之規定。
註二:相關文章,請參拙著,【房地產法律問題】樓上施工,樓下天花板長霉和起泡,怎麼辦?97年2月24日刊於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或4月4日刊於台灣法律網。

文章出處: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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