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08.05.25
洪榮志/台南報導
以電腦打字寫遺囑,卻被法院判決無效。(本報資料照片/黃韋憲攝)

年因病過世余姓男子,生前因拒絕分遺產給感情不睦的妻子,以電腦打字寫了一份遺囑,並請四名友人簽名見證,但卻被法院判決無效。法官除引用最高法院判例外,還舉國內繼承法權威學者見解,認定自書遺囑必須本人親自書寫,以電腦打字不生法律效力。

鑑於使用電腦製作各種書類已是當前主流趨勢,連院檢起訴、判決書及警調偵訊筆錄,多年前也改用電腦製作,許多沒碰過類似案件法官全不清楚法令居然如此規定。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英志便認為,這樣結果連他都很難接受。

遺產拒分妻違反遺囑通則

余姓男子與李姓女子結婚廿一年,但因兩人感情不睦,李女帶著三名子女住在台北市,余某則獨自在台南居住。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久病纏身的余某,自知即將不久於人世,於是以電腦打字方式寫了一份遺囑並在上面簽名後,拜託周姓友人開車載他前往台南地院公證處辦理遺囑認證。

但因余某在自書遺囑中,並沒有將遺產分給妻子,違反《民法》繼承篇的遺囑通則,公證人曾善意提醒他,遺囑中應該記載妻子的特留分,但他卻當場拒絕這項提議,因此並未完成公證遺囑程序。

事後,余某為證明這份遺囑的確是他親自立下,曾分別請周姓、張姓、王姓、林姓等四名友人見證,並在遺囑上簽名後,隔天即以國際快遞方式,寄給旅居日本橫濱市的姊姊,指定她為遺囑執行人。

打字非屬自書遺囑有判例

同年八月十三日余某過世後,他的姊姊準備根據弟弟遺囑分配遺產時,李女不僅百般阻撓,甚至還懷疑遺囑真偽,余姊於是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遺囑真正之訴。

一、二審法官審理時,均引用最高法院廿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指自書遺囑的自書,必須符合「立遺囑人親自、直接書寫」遺囑全文及年月日,以便依筆跡鑑定是否遺囑本人自為。如果以打字機或盲人以點字機為之,均不生自書遺囑效力。

另外,台南高分院法官還特別列舉國內繼承法權威學者史尚寬、戴炎輝、戴東雄、林秀雄、許澍林、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等人合計五本繼承法相關著作見解,全都明白表示以電腦打字非自書遺囑,認定余某遺囑不生效力,判決余某姊姊敗訴。

沒親筆撰寫 不具法律效力

楊肅民/特稿

台南縣一名余姓男子,以電腦打字再親筆簽名,並請友人見證的遺囑,結果被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無效,對電腦使用日易頻繁的現在,此一案例雖與現實社會認知有所差距,但在法有明定,且「法匠」認事用法無法與時俱進下,值得民眾引以為鑑。

余姓男子在此案中有一關鍵敗筆,就是並沒有將遺產分給妻子,違反《民法》繼承編篇的遺囑通則,《民法》特別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留分是配偶才有權繼承的部分,余姓男子因與妻子感情不睦,所以故意不留遺產給其妻,雖然公證人提醒他注意,但他拒絕接受,所以並沒有完成公證程序,否則如有完成公證,遺囑不被法院承認的可能性就很低了。

《民法》繼承編有關遺囑的方式,包括有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民眾可以任選一種方式為之,如果選用兩種以上,就可能發生遺囑真偽的爭議,像青果大王陳查某死後,子女就為了多張遺囑真偽不明,打了多年官司。

以余姓男子為例,他既然選擇了自書遺囑,依據民法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所以,依此規定,遺囑人必須自己直接書寫遺囑全文,不得由第三人代筆,也不能夠使用電腦打字等方式,否則即無從依筆跡鑑定真偽,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是由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之遺囑,因目前電腦是非常便利及普及化的工具,大家都已經很少親自書寫任何文件了,但是因為遺囑係遺囑人為使其 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之單獨行為,《民法》中亦特別以一章節來規定其作成之方式及效力,雖然遺囑固然不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但仍須舉證證明 其係遺囑人之真意,否則無法有效成立,使用電腦打字後再簽上自己的名字,實在很難舉證全部內容是否確實係遺囑人之真意。

所以從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國內繼承法權威學者的看法,都明白表示電腦打字非自書遺囑,認定余某遺囑不生效力,主要著眼點也是電腦打字無法證明都是當事人的真意。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Print/0,4640,9705250051%2097052507%200%20132400%200,00.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ilk100sin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