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況制度,大陸訴訟文書需要透過海基會的驗證才有效力,這對一般不熟悉法律文書民眾,可以說是一項保障,但如果現在改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對於真的大陸法律文書「長成什麼樣」並不熟悉的台灣民眾,將會是更大的考驗。
【文/張世文】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四月二十二日通過《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這項司法解釋規定未來在審理涉台民事案件時,將直接向住所在台灣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以及中國法院可接受台灣法院的委託,向大陸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

這項規定在中國方面,視為是一項重要的「善意」,但對於台灣方面,不但陷入了政治現況的窘境,對於一般大眾,恐怕也不知如何處理,反而造成更多的糾紛。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為維護涉台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海峽兩岸人員往來與交流,根據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制定本項規定。

涉及矮化台灣問題

這一項規定對中國而言,表面上是一項「釋放善意」的作為。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這是繼一九八八年及一九九八年兩次重要司法解釋後,又一重要司法舉措。黃有松認為,這一個規定會在很大的程度上紓解兩岸民事訴訟文書難以送達的問題。

根據統計,中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有八○%無法送達,而台灣目前積壓需要向大陸當事人送達的訴訟文書也高達數千件。加上每年受理兩岸涉訟事件的數 量不斷增加,據統計,二○○七年大陸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案件高達四千一百六十三件,較去年上升一七.九七%;這項規定實施的主要原因,在於在兩岸民事處理的 現況上,常遇到民事文書無法送達,而造成後續訴訟無法進行。

針對這一項規定的實施,台灣內部除了陸委會認為有矮化台灣的問題外,似乎沒有太多的聲音。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指出,外國訴訟文件要送到台 灣,都必須透過外交體系聯繫,再送到台灣境內,這是司法主權上非常清楚的概念;依照現況,大陸訴訟文書送達台灣當事人的程序,通常是由大陸法院直接送交台 灣的法院,協請海基會驗證文書真實性後,再由台灣的法院協助送達當事人,再由海基會回覆對岸,「新的規定,就是把原本司法管轄權涉及的範圍擴大到台灣。」

劉德勳認為,這等於是把台灣「內國化」。劉德勳認為,即使是香港、澳門,也是中國經過雙邊協商,才決定司法文書的送達方式,「為什麼唯獨我們不用,你就用 內部的規範去處理?這是不適合的。」而司法院表示,我方對大陸委託的送達一直很順暢,大陸的新做法,對我國沒有影響。相對於在「政治」上的不滿,其實這項 規定在對台灣民眾所將會造成的問題,政府機關卻沒有太多著墨。...

【詳細內容,請見新新聞周報第1106】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printpage.jsp?f_ART_ID=12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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