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人溯及既往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擴大追溯所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連帶保證債務都僅負「有限責任」,只須清償所得遺產範圍內的債務。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今年1月剛修正公布,規定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採「強制限定繼承」,但有關繼承保證債務僅負有限責任部分,僅限未成年繼承者可以追溯,修法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並未受到新法保障。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在本屆立院重提繼承編施行法的修法。

上午三讀通過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擴大追溯在新法施行前已繼承保證債務的成年繼承人,也可就所得遺產範圍負清償責任,但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清償的債務,不可要求返還。

徐中雄表示,法律雖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若過去法律並非正義,則遲來的正義還是正義,修法時就應該溯及適用。徐中雄說,現在隱私權意識提高,繼承人未 必清楚被繼承人的財務情況,很多成年繼承人發現繼承保證債務時,往往已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加上被繼承人簽訂連帶保證契約時,都放棄先訴抗辯 權,導致繼承人幾無救濟管道。

徐中雄說,法律連帶保證人制度,雖然是基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但將風險轉嫁給不知情的繼承人,絕非法律原意。因此有必要修正「不義之法」,讓民法繼承編修正前已發生繼承保證債務事件的當事人,有重生的機會。

儘管民法繼承編上午順利完成三讀修法。不過,審查過程包括司法院及行政院金管會都曾提出不同意見。金管會銀行局組長王亨毅擔心,修法後將使銀行對於借款授 信更審慎,不利金融流通與經濟發展;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簡色嬌認為,該修正案剝奪債權人的權益,成年人保證債務有限責任若也能回溯,對債權人不公平,對 信賴法律而已支付債務的繼承者,也不公平。

【2008/04/22 聯合晚報】






2008/04/22 15:12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因此,「父債子還」不合理現象可望獲得解決。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在審查報告中指出,鑒於多起「稚兒揹債千萬」、「天外飛來保證債務」之殷鑑,決定修訂部分條文。

該草案將繼承保證債務的適用對象擴大至涵蓋成年繼承人,可以就所得遺產償還債務,超過部分則不必償還,並且溯及既往。

草案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承履行債務顯失公 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在草案三讀通過後表示,此草案通過後,即可清除過去發生的不公不義債務、全面解決「父債子還」現象,有助台灣社會遠離野蠻、朝向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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