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焦新聞/2008.06.27

【黃錦嵐/新聞分析】

水扁前總統任內核定的國家絕對機密,馬英九總統可否變更或撤銷?最高法院昨日的裁定,雖未明確採取肯定立場,但弦外之音已很明顯:既然可以承受訴訟,當然也可以撤回訴訟;既然無須「特別合議庭」審判,相關卷證就很難認定屬於國家絕對機密。

陳水扁聲請發還的國務機費案卷證是否為國家絕對機密?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並未置喙。

不過,法官從嚴解讀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嚴格限縮「特別合議庭」的適用範圍,從根本否定陳水扁的抗告應適用「特別合議庭」審判,已透露出一些「正因不屬於國家機密爭議,故未適用特別程序救濟」的弦外之音。


再看最高法院對陳水扁聲請人資格的質疑。表面上,最高法院固然是要求高院更審查明「本人」的真意,究竟是「陳水扁本人」,或是「總統陳水扁」?

但,從接著下來,最高法院認定,「卸任總統,已不再有國家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還押物之身分‥自卸任之日起,已由具有總統身分之現任總統承受續行‥」。可以明確知悉,這段文字才是最高法院的裁定真意。


最高法院上述裁定用了三個「已」字,如此遣詞用字顯示出,承審法官確認繼任總統馬英九是當然繼受陳水扁的訴訟。

既是當然繼受,可見,高院更審時是否致函總統繼受訴訟,並非必要,若說有必要致函,恐怕是函詢是否要撤回聲請(或抗告案)?


刑二庭的裁定意旨,是將總統卸任,視同董事長卸任,繼任者可以概括承受前任的法律或訴訟權利。依此法理推衍,即使陳水扁聲請發還的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資料,確屬國家機密,陳水扁的釋明也符合法理要求,馬英九也有權變更或撤銷絕對機密。

綜合觀察最高法院昨日的裁定意旨,可以一句:「這份裁定書已經從法理上徹底打敗陳水扁!」馬英九對國務費爭議避之唯恐不及,之前就已公開要求司法負起責任,未來馬英九更不可能對國務費案表態了。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Focus/2007Cti-Focus-Print/0,4640,9706270021%2097062702%200%20115647%20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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