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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李清輝律師〉

兩位高中生丁工誤進香港人所主導詐騙集團的地下期貨公司,集團首腦撈了大錢落跑後,打工的高中生成了「共犯」,法院判高中生與其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二千二百萬元,他們已花了上百萬元請律師或交保費用,現在山窮水盡,已經無力再交上訴費用,不僅兩家住所都面臨被查封拍賣,兩名年輕人還可能一輩子背債。

警方於去年四月破獲本案,主謀已潛逃中國,兩名高中生被警方逮捕,被害人把帳全算在他們頭上,訴請賠償。

民事部分,兩名高中生須賠償三千萬元,其中有二千二百餘萬元被詐騙,發生在兩人未成年時,法官判兩人的父母也要連帶賠償,他們無力繳交二十萬元上訴費,放棄上訴,全案確定。被害人近期將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兩家的住家等財產。

※法律教室: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規定之,又第二項指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此規定是對監督疏懈的法定代理人一個免責的機會,唯實務上真的運用到此項的情形少之又少。
該條文第三項指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此規定旨在保護被害人,對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言有一衡平責任,以符合社會公義。
本件新聞原則上應僅有第187條第一項的適用,而無其他衡平責任的考量,以此也來警愓未成年人打工時,要更注意職場陷阱,以免沒分擔父母的辛勞還連累到家人。

<聯晟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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